二、 我国法律及通说观点对于贿赂范围的认定

(一)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贿赂范围的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受贿犯罪是指政府公务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收取 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可见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范围限定为“财物”,认为贿赂仅指 金钱或可用金钱计价的物品。《刑法修正案(九)》中虽然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内容进行 大量的补充修改,但主要修改的是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问题,关于“财物”的具体范 围和内涵,依旧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解释。在我国刑法学界对财物的范围的认定主要有三种 观点,即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

(二)刑法学界通说的观点

财物说认为,“贿赂只能是财物,即金钱和物品”。这里的“财物”指的就是金钱和 物品,如果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我国刑法犯罪里对财物的限定的话,有很大的局限性。并 不能真正的满足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受贿犯罪的定罪范 围,使得很多具有受贿行为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这种观点没有什么人认可。

财产性利益认为:“财物除了指金钱和物品这种有体物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形式的财 产性利益,这种财产性利益往往比有体财物的价值更高,所以不能将其排除在财物的范围之外”。这一说法得到了绝大多数刑法界人士的支持。财产性利益说扩大了“财产”这个 概念的定义,除了有体无体财物之外,更将财产性利益这一概念也纳入财产范围之内,这 样就规避了在受贿过程中,行贿受贿双方使用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易而在之前的财物说观点 里却可以逍遥法外的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实现了我国司法办案中反腐 败的诉求,因此被刑法界广泛接受,成为通说观点。①利益说认为:”只要是能满足受贿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 是属于贿赂”在应然性上来看的话,利益说是最为合理的,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都为归为受贿物当中,其实更加符合贿赂的本质。虽然非财产性利益并不像财产性利益那 样可以用金钱多少来衡量,但是一样可以起到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作用。比如说子女的就 业,小孩的择校升学,工作上的调动升职加薪,以及提供性服务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 了被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益需求,因此也属于贿赂的范围之内。此观点虽然不具备权威 性,在司法程序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它却符合受贿罪的要求和特征,让受贿的腐 败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处,因此被大多数民众所认可。

(三)三种学说的比较与评析文献综述

由此可以清晰看出,虽然考察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不同,但上述三种学说都有共同点, 都认为贿赂的范围包括财物,主要差异在于贿赂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 具体来说,第一,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中?笔者认为,包括“财 产性利益”满足了全方面解释财物的范围的要求,是对财物说和财产性利益说的深度概括总结,这是科学的。第二,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当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中?非财产性利益, 是指为受贿人所需要并难以用金钱计量价值的物品。②权利交易往往都通过非财产性利益 的形式来表现,所以将非财产性利益归入到贿赂的范围之内,符合受贿犯罪的要求,实现 遏制犯罪的需要,有利于与反腐败进行斗争,也能更好的与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接轨。

综上,笔者认为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归入贿赂犯罪的客体是有充足的理由 的,既是当前反腐败的现实需要,也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既实现了惩治腐败的刑法任 务,也与全球的立法潮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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