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技术侦查的涵义
(一) 概念
2012年三月十四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把技术侦查写入了新刑诉法。
技术侦查,即是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通过严格审批后,通过现代高科技技术或设备来侦破案件的过程。
(二) 特点
1。 技术性
技术侦查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比如利用电子技术设备秘密监听他人的谈话,使用GPS定位技术进行追踪,利用互联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等。它与普通侦查技术不同,必须依赖高科技,同现在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结合起来,以此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提供高效的帮助,节省诉讼过程和时间。
2。 秘密性
犯罪活动日益复杂,犯罪分子手段层出不穷,要想秘密取得其犯罪信息,更好的打击犯罪活动,侦查机关需要在暗中进行侦查措施,因此防止被当事人知晓其处于被侦查的状态。监控时候是处于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被描述为 “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
3。 侵犯性
技术侦查措施,不论是否依法定程序,是否经过审批,都必然会导致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特别是隐私权 。技术侦查行为即使使个人信息没有受到外部的侵犯,但仅仅是侵害了个人生活和隐私不受侵犯的状态,就已经视为侵犯了隐私权。
二、 我国有关技术侦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 适用条件来自优I尔Y论S文C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适用条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适用的案件范围,而另一个是适用的对象。
适用的案件范围,《检察院规则》第 263 条规定 ,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作出来相对具体的规定。
适用的对象: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其中,我国没有对“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作详细解释的法律法规。中国相关现行法规规定的嫌疑人应属于新刑诉法第148条 规定的限制范围。不包含在第 148 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等不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手段。2。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包含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是批准、决定逮捕的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另一种通俗的话来讲,只要需要追捕的,侦查人员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追捕所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而不用管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了什么罪。
(二) 审批机关和程序
新刑诉法里没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审批机关和程序,只是提出侦查机关在适用技术侦查手段措施前需要提前通过审批手续。《公安机关规定》提出了补充:1。把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作为技术侦查的审批机关。由此可以知道:(1)确立了公安机关负责人具有审批权。(2)作出了级别的要求。只有且必须是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才有拥有审批权。2、审批程序,一般的审批程序是通过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依法律规定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报告书,交由审批部门机关审查批准后,再决定是否制作决定书。
(三)执行主体和期限
检察院需依照法律规定建议。按照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来看,有执行权的必须是公安机关,而此机关必须属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