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让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参与诉讼,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不仅仅能够体现法院的中立性,排除原告对于法院官官相护的质疑,减小法官审理案件带来工作上的压力,提高整个案件审理的效率,同时还能够让制定机关检视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的合法性,促进行政机关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