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行政化的阻碍 司法行政化,简单来说就是司法遭到了行政的干涉,重点体现在司法管理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干文献综述
预。司法审判制度中包含了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行政管理体制依旧是法院、 检察院的主要模式,没有独立于行政机关,这样使得陪审制度的功能不能充分实现。⑥司法行政化
①张庆霖。人民陪审制度实践中的利益部门化及其反思[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5。
②张嘉军。人民陪审制度:实证分析与制度建构[J]。法学家,2015,(6):9。
③周洁。人民陪审员从“专业参审”到“公民陪审”[J]。中国审判,2015,(12):5。
⑤王向阳。浅析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3,(12):14。
④刘学贵。论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问题及对策[J]。山东审判, 2008,(4):33 -36。
⑥何进平。司法潜规则:人民陪审制度司法功能的运行障碍[J]。法学,2013,(9):10。
的存在,会阻碍陪审制度功能的实现,《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明确规定了能够提交审委会的案 件只包括疑难、复杂、重大的,但是实际实行中,将案件提交给审委会是很普通的一件事。除此 之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案件的法官会将案件交给院长和庭长,先由他们对案件审查;基 层法院也会将所审案件提交给上级审查,上级也会针对这些案件,发表一些意见和指令。①由此可 见,有时合议庭在案件上都不能充分享有独立审判权,而陪审员仅是合议庭的一份子,就别提陪 审员的地位会处在怎样两难的境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