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权”之间的关系

首先,三权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基础权利,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 都是以此为基础,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不可能产生合法 有效的经营权与承包权。其次,土地承包权是设定在他人财产上的他物权,在满 足以下条件是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一,经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或 者拍卖等方式对他的土地所有权做出合法的处分,以此设定承包权。二,发包主 体内部的决策程序与内容合法,并且符合其组织规定级程序要求。三,合同的内 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作出决定的集体组成要合法。最后,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中直接生成的,如果由土地承包权设立就可以对抗土地承包权,如果是 由土地所有权直接设立土地经营权,那么,土地经营权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

三、“三权分置”的作用文献综述

(一)“三权分置”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增加转让土地经营权收入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就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导致大量的劳动力离开了农村,进入城市,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的不足,导致了农村 农地的荒废。随着时代的发展,过去的两权分离的土地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当代的 农村现实,因此,国家政府设置了“三权分置”的制度。“三权分置”的制度是 让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实际经营权分开,当农民因为其他事情而不能进行土地经 营时,农民可以把自己不经营的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可以经营土地的人,而 自己依然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在“三权分置”的制度下,经营权从承包权中独 立了出来,土地不再荒废在那儿,农民也不用担心自己失去了那块地,那么,农 民就可以放心的进入城镇去务工、经商。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合理分配人口,既不 会使土地荒废,也可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而且,农民也增加了转让土地经营 权的收入。如果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不但可以获得该土地的租金收入, 而且可以脱离种地的劳作,也可以不用再在农业上花费金钱,同时,也不用担心 农业受灾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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