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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探析(3)
知识产权地域性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严格地域性的特点使其效力只能存在于某一特定国家领域内,一旦超出了该国地域范围则不会产生域外保护的效力。第二,在达到国际通行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不同依据国情的不同,其立法对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期限和范围、丧失等规定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使其排斥域外效力,而这显然与日益发展和开放的国际民商事经济关系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因此,突破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和破除各国国内法规定不一的障碍势在必行,知识产权的域外性便顺势而生。
至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和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在一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不再局限于一地、一国,而迫切要求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保护。最早追溯至1873年举行的第五届世纪商品博览会,各国为解决这一问题做了最初的尝试。被邀请国家担心本国国民的发明和商标在博览会中被其他国家的国民无偿利用,为打消此顾虑,奥地利政府制定了特别法令,对参展的发明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在此期间各国代表就专利权保护举行了国际会议,提出了制订国际统一专利法的构想。但出于各国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各国立法上差异较大的现状,未能就统一立法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举措却迈出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最早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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