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学校分配宿舍并不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就拿本校来说,第一,除非有例外情况如身体疾病等学生一般必须住校而不允许走读;第二,学校分配的四人一间的宿舍在开学入住前就已经由高校决定好了每间宿舍的成员,而并不允许学生自主选择自己的室友、不允许随便调整宿舍或床位;第三,关于住宿,学校定有各种管理规定,例如不允许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十一点就要关闭宿舍的大门等,这些规定,住校的大学生必须遵守。从以上几点来看,成立租赁关系的前提,即合同双方自愿平等就是不具备的。高校与学生主体上来说,身份并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法律地位也就不同等;从权利与义务上来说,学生履行缴纳住宿费用的义务,享有住宿的权利,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保障住宿学生安全等义务;最后,对于住宿费用等方面,学生和高校之间并不是完全自由形成的意志。例如,学生每年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等费用均是按照学校的规定的数额缴纳的,而不存在依据市场经济自由议价的可能。
其次,绝大多数高校每间宿舍都是多人居住,有四人间、六人间,甚至八人间的宿舍,这样一栋宿舍楼就住了许多人,宿舍楼也都相对比较集中,其中哪怕是一个学生的个人行为也很可能会对住在同一间甚至同一栋宿舍楼的其他学生产生影响。因此,学校对宿舍的安全问题、环境问题等进行管理的权利自然也不同于简单的房东对承租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