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多元化证明标准的确立 6
(二) 适当的证明标准的确立 8
(三) 例外的证明标准的确立 8
五、 结语 9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概论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
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论文网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的要求对其所要证明的问题证明的程度, 即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符合的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纠纷,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据此来判定案件的标准。在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理论中,人们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并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主要体现在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证明任务、证明目的等的关系上,由于概念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对具体证明标准的讨论中存在一些不必要的争论。是以有必要先理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如何使证据确信而必须达到的状态。主要的有三种即只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以及优势证据标准”。 其实在外国人的眼里,证明标准就是案件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的程度,是当事人所要证明的问题在法官头脑中形成的确定性或者盖然性的程度,也是使法官形成确信的标准。在日本,证明标准被叫做“证明度”,所谓“证明度”在大体情况下指的是法定的不变的证明基准。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证明标准”这一术语开始出现在我国的证据法学教材和论著中。许多专家和学者才真正的开始研究它,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2。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3。1灵活性和拓展性
名目繁多的行政事物造成了行政行为的复杂多样,行政行为中既有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授益的行为,也有对公民的权利进行损益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所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说,对公民或组织的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影响越大的事情,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需要越严格,对公民或组织影响越小的,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较低的那个。还有就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公权力色彩较浓时,就应当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反之,则可以适当降低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体包括推进和说服两种,说服责任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责任,其证明标准要求比较高;推进责任主要是行政相对人证明行政诉讼程序事实的责任,其一般证明标准相对比较低,这就是其延展性的主要表现。
3。2中间性文献综述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及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有区别和其独特性的,相比较而言,其居于中间程度,不像民事案件证明标准那样低,也不像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那样严格。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适应高度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宽严要根据案件性质来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就像一个中位线处于中间位置,要宽严适度,因此,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中间性。
3。3复审性
我国法院的法官审理行政案件时,主要是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具体包括职权审查、适用法律审查、程序审查以及是否显失公正的审查。因此,法官在审查时对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一般不会怀疑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除非是出现比较严重的瑕疵或者错误。因此行政主体的职权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就是行政主体所要证明的基础,也是法院审查的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