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手段认识的错误,指由于行为人缺乏对犯罪方法或犯罪工具的认识,故其侵害行为没有达到其意图达到的犯罪结果 。手段方法的认识错误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对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二是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三是行为人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并未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实际侵害的对象造成危害。有一案例,被告人吴振江因一些琐事与其叔父吴殿发发生口角冲突,于是吴振江怀恨在心,就回到家里拿了一根长约140厘米、直径约5厘米的木棒,出来后刚好看到其叔父与其父亲站在树下聊天,他便偷偷溜过去,用木棒向其叔父打去,其叔父侥幸闪身躲开,但木棒刚好打在吴振江之父的脑左颞部,最终造成其父的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振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的具体性质并无认识上的错误,实害结果错误是由侵害行为的误差所造成的,然而这样的误差一般不会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所以吴振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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