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大部分都是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控股股东、董事更应该履行忠实义务,隐瞒公司相关信息很有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欺诈,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公司其他股东遭受的损失有部分就是因为控制股东暗箱操作,不公开相关证券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资料导致的,所以,披露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保护了公司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更能促进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公平。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不足
国家越来越富强,经济发展也很快,公司规模也是越来越壮大,从中产生的关联交易也是运用广泛。在我们国家一直都是秉持着鼓励正常的公司内部交易,但是需要通过法律来严格规范,抑制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滋生。何为非公允关联交易,是指控股股东独立行使职权,隐藏相关公司信息,在与关联方交易过程中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以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的一种内部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不公平的交易,我们国家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证券市场自律规范中都多多少的做了一些规定,有效的抑制了非公允的泛滥,但是,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还是不够全面的,主要表现在:
1、我们国家对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
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前提,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人物之一要讲究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有效的披露可以把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扼杀在摇篮里。我们国家在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都对此项制度作了规定,在受到重视的同时,也存在了相当大的问题,例如: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行使权力,上市公司虽参与其中并且控制子公司,但是当子公司出现问题时,上市公司会找各种借口,装聋作哑得选择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我们国家对于怠于行驶披露义务的公司的惩罚力度相对很小,不足以是那些不履行义务的公司看到法律的威严所在,法律不是摆设,需要完善并实行。
2、法律法规对股东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全面文献综述
在我们现行的《公司法》和证监会出台的一些规定中都有一些体现股东遵守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作用范围相对较小且交易形态缺失。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扮演了“幕后银行”的角色,对它的制约并不能从根本上制约股东,往往实际控制者会利用某些不正当的手段从中谋取私利,不揪出幕后黑手,法律的规定就如同摆设。再者,交易有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两种,我们国家的法律只规定了直接交易中股东需讲究诚信,但如今随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复杂化,间接交易成了控股股东屡试不爽的谋私利的避风港。
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完善
我国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规定在《公司法》 中,在上市公司内部进行关联交易中,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出现财产混同现象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方有权要求股东和公司做出赔偿。但是此项规定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连带责任和追偿权的实现问题。这项制度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承担界限,股东与公司间相互推诿,或者控制股东会利用一些法律的漏洞让公司先行垫付受害方的全部损失,通过补充连带责任原则在公司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自己再偿还部分债务,更有甚者还会在偿还后利用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来弥补自己偿还债务的损失,在此过程中控制股东还会利用一些不确定因素完全推卸自己的责任,这样一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控股股东来说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制度的设立本来就是为了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但其确利用法律的漏洞跳出约束,为自己谋私利,这严与立法者的原意有所相离,也是此项制度问题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