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通过商业贿赂,经营者获得了额外的交易机会,从而排挤了其他遵守交易规则秩序的经营者。这似乎看上去只是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但是从深层次来看,经营者为了保持盈利必须压低所有可能成本预算来确定价格,不可避免的会提高市场中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的数量,因而消费者获得的便质次价高的商品,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低价倾销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基本原理,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而不能为了抢占市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恶意降价。一旦目的达到,作为最后的胜利者又会翻倍抬价出售,从而谋取高额利润,但是利益损失的最终承受者依然是广大的消费者。论文网
以上简要概括的九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我国竞争法第二章中第5-15条的归纳与总结。综上所述,这些违法竞争行为都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竞争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约束商家和企业,从而避免损害的发生,间接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评析
目前阶段,我国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片领域仍不是特别重视,依然没有给予关注。当前学者对该法领域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研究也只能从侧面予以探析。因而竞争法维护的消费者利益可以称作为是一种“反射利益” 。即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仅是“间接效果”,与《消费者保护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形式不同。之所以这种保护被称之为反射保护,是因为竞争法的第一宗旨是保护竞争者的权益(直接保护),但是通过规制竞争者的行为间接反射到消费者(间接保护),即对竞争者保护的附属产物是对消费者的保护 。另外,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毕竟是两部规制不同范畴的法律,立法宗旨、目标虽有交叉但实质不同,不能在竞争法中过分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立法目上,竞争法中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能够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中可见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规制对象上,竞争法主要是通过约束商家和企业的行为以期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为了加深理解,将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比较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市场经济稳步增长 。因而,两者的立法目的都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过 ,竞争法表达的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达的是以维护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前置,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 ,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方面的定位应当区别于《消费者保护法》,创造出适应竞争法领域市场竞争机制状态下的法律规范 。文献综述
笔者认为在新经济形态下,消费者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其群体数量比例远远大于其对立面——经营者。1993年颁布施行的竞争法至今已经20多年未曾修改,早已不能很好的适应纷繁复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如何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害则是重中之重,因而,应当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的力度,在立法中独立列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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