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法实施许可的法律责任源C于H优J尔W论R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行政机关,如果有这些情形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矫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1)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对其准予行政许可或逾越本身法定权柄对其予以法定许可; (2)应根据招标,拍卖或者测试结果绩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不根据招标,拍卖的结果或测试结果优先给予行政许可。(3)对切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进行行政许可准予或没有在法律规定限日内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的准予的。
4、违规收费及私分费用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未经授权私行收取费用又或不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以其更高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勒令返回不法收取的费用;直接承担责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的承担责任的人员依照法律给以行政处分。采取截留或私自瓜分、变相瓜分手段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费用的,对其追缴。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督失职的法律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不践诺其监管职责或监督职责和失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修正。直接负担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的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该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究其刑事责任。
6、行政赔偿责任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的权益,该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其给以赔偿。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文献综述
(一)《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法律约束的不重视
现行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个不足之处:在缺少权威统一的法律实施机关的同时,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积极作用不够重视,这个缺点十分明显且不能轻忽。这种不重视的做法同样会引起一个比较严重的后果:即致对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法律方面的约束的不够注重。如《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规定了只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不公开。可是同时,对于要是行政机关公幵应该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规定,行政许可法并没有对此类做法的法律后果作出相对的规定。同时,公民也没有监督的路径去处理行政机关缺乏拒不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的行为监督的问题。固然,行政许可法中只有一条笼统的规定规定了公民的监督举报权,她的存在并不能对对行政机关产生现实制约的效用。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有事项违反行政许可,该事项正在进行,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行政机关理当及时对该事项核实、处理。”然则针对行政机关到底应该如何去核准解决,以及行政机关核准、解决之后采用何种措施,行政机关不核准的话、解决会产生怎么样的法律后果,都无明晰规定。显而易见的是,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机关法律规制的规定的操作可行性太小,如果想要成就预期效果,难度很大。《行政许可法》要想解决对行政许可权实施机关的制约不敷,无法到达国家的行政体制的改革的需求的问题,这就须要改变它而今的体制。
(二)、现有法律对违法责任追究和行为约束方面的规定相对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