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消法》中并未出现“后悔权”字样,而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表述来替代,本质上就是后悔权内容。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论分析源C于H优J尔W论R文M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为什么会产生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从字面解释完全有利于消费者而无益于经营者,这让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条文本意为何。下面是笔者对立法者对该项条款出发点的揣摩。
1。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
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了解存在差异,经营者对商品的信息了解程度更加全面与深入,而消费者对商品的理解程度往往还停留在浅层,这就造成信息不对称的普遍现象。而在网络消费中信息更加的不对称,原因在于网络消费始终是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只能通过网络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来参考,等到收货时才能目睹到实物。这让本就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更加的劣势 ,网络经营者完全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牟取利益,比如散播虚假信息来诱导网络消费者,消费者花了等价的货币却并没有购买到等价的商品,这就是所谓的买亏了,这时的网络经营者就赚取了额外利润。如此看来网络购物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2。因信息不对称造成所订合约不真实
买卖交易属于一种合同签订,首先合同签订需要意思自治,而意思自治的本意就是选择自由,当一方对合同的性质与内容都不能详知那么合同的约束力必然产生倾斜,在买卖合同中经营者承担着实情告知义务,消费者承担着付款义务。现实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肯定尽到了付款的义务,但经营者能做到实情告知的少之又少。经营者只是将商品的信息做成图片或者视屏来抵充实物,消费者根本无法看清商品的瑕疵,想更加深入了解商品信息只能去询问网店里的客服,但客服也并非专业的售货人员,客服没看过实物的大有人在,客服也只能通过自己仅知悉的商品信息反馈给消费者,就这样消费者在对所购商品都是未知的情况下点击付款,付款行为默认为合同成立于生效。虽然消费者意思是处于自由的状态,但毫不夸张的说是被蒙骗的,当他收到所购的实物与自己想象的并不一样,那他肯定不会做出当初的选择,这时消费者会履行抗辩,申请退款。由此可见网络购物中的买卖合同,买方往往存在意思瑕疵,选择并不真实,所以给消费者以合理的检验期,在此期间重新作出决定不必承担义务,接受约束。法律的职能之一就是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订立的合约才享有法律的效力。
通过以上分析,“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理有据的必要之行,否则消费者的利益必将受损。所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消法立即新增对于电子商务消费的规定加入后悔权。
三、“七天无理由退货”维权的困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中显示的热点投诉问题,网络售假位居榜首,退货难则排名第五,退款难排名第六,可见虽然消法规定了后悔权制度但现实中并未落实到位,消费者还在为维权所困扰,以下分析为何消费者投诉问题还如此之多。
(一)网络消费者不愿行使后悔权的现状论文网
通过走访和调查有这些人群极少的去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首先是中学生阶段的人群,这类人群并没有过多的空闲时间和经济能力,如果他们想买自己想要的物品大多数会选择网购,因为网购的足不出户和自由选择,只需要一部可以联网的手机即可在教室逛遍多个网络购物平台,这比起传统消费动辄花费半天的时间去东挑西选更加贴合学生的作息时间安排规律。因为电子商务的智能筛选,学生只需输入他们想要购买物件的名称就会全部显示,这不同于一个实体店里的选择很少,大大缩短了店与店这间的徘徊时间。在价格方面网店因为无需实体店的房租,装修,人员工资等费用价格往往更低,这对于没有收入来源的学生人群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但网络消费并非十全十美,很多学生反映网购存在着送货不及时,正常三天左右就能收到的货物却延迟到五天左右才收到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学生急切的心情不言而喻严重影响到他们日常学习中的注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