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之二,约束权力,使侦查权力得以正当运行,维护司法尊严。若“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不予以排除,事实上是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无视和纵容,是司法精神的污点。但是非任意性自白若因丧失证据能力被排除,就暗示着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受到了否定评价,还会涉及到侦查人员的处理。从而打击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降低了错判的可能,间接的促使侦查人员守法,促使侦查权的正当运行。
若自白任意性规则得以落实,不仅仅上述价值能够显现出来,相信还会有更多的法律价值等待发现。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实现障碍
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规范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是,经过仔细研究这一规范体系,其距离实现我们想要达到的的权利保障模式还有很远的路程。主要因为历史传统,中国对自白的取得有着强烈的欲望,认为被追诉人的自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通常不管是否具有任意性。确实,自白的地位无可撼动,否则将错过被追诉人供述中的大量事实,与立法初衷也是相违背的。所以,若在中国贯彻实施自白任意性规则还有诸多障碍。
(一)刑讯逼供、引诱取证情形屡禁不止
“狱辞之出于囚口者为款。款,诚也,言所吐者皆诚实也。” 自古以来,在中国,都认为被追诉人的供述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指南。不可否认,被追诉人的供述确实是找出案件真相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是前提是“自愿”。但是中国的有些机关为了提高效率,往往牺牲了被追诉人“自愿”的权利。于是各种非法取证现象渐渐形成一种历史传统。影响被追诉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自由的因素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强制取证行为。最好理解的不过就是电视剧《还珠格格》中的“宗人府”了吧。大家对里面刑讯逼供的场景一定不陌生,现在想到被夹手指、被皮鞭抽、被针扎手指都不寒而栗。然而那也只是古代司法的一个映射。尽管古代对此种手段的危害早有“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的认识,且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向来严厉禁止刑讯逼供,但刑讯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大污点,这一大污点至今仍影响着我国实务界的行为。论文网
2003年5月发生的一起张氏叔侄奸杀案,十年冤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在2013年3月依法进行再审并公开宣判,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得以沉冤昭雪的一个长达十年的冤案,一时间引起社会各界轰动,久久未能平息。而此起冤案的发生,“刑讯逼供”的存在可谓是“功不可没”。本案的证据繁多,但能直接证明有罪的却只有他们二位的口供,其他有诸多疑点的证据,都被警方忽视,这样断案真是可怕。张高平释放后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拘留七天七夜期间,侦查人员不让坐下,都是双手被铐起来、站着被讯问的,让“跪鞋底”、不准休息,在口中放几根烟,不能用手不能吸,还要求烟灰一样齐。而供述部分全靠猜,猜不到警方的意思就被打。甚至让狱警假冒狱友,被称为“牢头狱霸”,暴力骗供,作出虚假证人证言。张氏叔侄曾在审判时请求调取监控,但监控录像却出现了长达半个小时的空白,而这半个小时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样看来也不难想象。
其实我国的典型冤案并不少。而经过分析,该案与早年的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案并无多大的不同。都是在被抓获之后受到了生不如死的“酷刑”。“老虎凳”、“悬挂倒立”、“电线捆绑”、“灌药水”等花样层出不穷。别的方面能力欠缺,在刑讯方面还真是颇有“创新”精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