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里,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一共罗列了12种。但是,这种完全列举型的立法模式,虽然细致入微,便于在司法实践里直接运用,但未免过于僵硬,甚至没有关于合理使用的一般性认定规范。在著作权纠纷日趋多样化的今天,显然是难以应对的。不得不说,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里的一大缺陷。
纵观各个国家关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各方对合理使用的未来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
第一,合理使用限制论。对于那些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解决市场失灵的学者看来,合理使用一直都被冠以“法律允许使用者偏离市场机制”的头衔。他们认为,只有在市场无法调节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原则才能作为一种抗辩事由。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性权利。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博弈结果都由权利人自己承担。不仅如此,通过市场里的自由交易,著作权本身也可以发挥出它最高的效能。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市场无法高效地整合资源,著作权无法轻易进行变动的时候,合理使用原则就可以发挥他的作用了。在这些学者看来,合理使用原则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突破了其所具有的排他性。让更多的人可以使用著作权并且发挥它的作用,以此降低市场运行的的成本。当交易成本降低的时候,市场也就会从失灵的状态恢复正常。所以,在这种学说里,合理使用仅限于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使用
第二,合理使用扩张论。相较于合理使用限制论来说,有些学者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实现特殊的立法价值。这些学者往往是一些纯粹的自由主义者,他们认为,信息追求的是自由。即,任何法律法规,任何条约约定,期根本目的都是让各种信息解脱禁锢的枷锁,从而走向自由。因为,信息的本质即自由化,自由化可以为信息创造更大的价值。但是,几百年以来的产权制度破坏了信息的专有属性。更确切地来说,著作权制度不仅没有保护好著作权本身,反而影响了它的传播和利用。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很有可能已经违反了当初的立法价值。这时候提出合理使用原则就很有必要了,它可以降低信息传播的成本,加快各种信息在市场里的流动。将信息的价值最大化地被市场挖掘出来,这样才符合最初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二)MP3音乐作品下载中合理使用的限度
个人网络用户 是MP3音乐作品下载过程中的最主要的侵权主体。文献综述
个人下载MP3音乐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本身专有权利,是财产权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其他各项权利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复制为前提条件。使用人非经同意不得复制,经过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支付一定报酬,或者经过邻接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的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该认定为合法的行为,也不涉及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的行为。社会公众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要使用一些作品,比如要引用某篇文章中的某个观点,要复制材料作为学校上课使用研究资料,歌曲用来个人欣赏,但不能所有的使用都要求付费,这样会影响大众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国民文化情操的培养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在我国的立法里,为了平衡多方面的利益,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此规定里,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只要是供个人使用,不以营利目的,社会公众即可免费下载或复制已经发表MP3音乐作品。
第一,供个人的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下,下载MP3音乐是为了个人的使用或者欣赏,研究,而不得超出个人的范围。对于个人的范围,应该认为其包括家庭其他成员的使用,但是给其他的人使用,例如给自己的好朋友,同学,只是小部分人的使用,我个人觉得也应该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