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清单的概念及法律属性论文网
通过阅读各类官方文件和专家学者的论述,我们可以从形式、功能、内容三个方面来对权力清单进行定义。从形式角度出发,认为权力清单是“对行政系统的行政权,包括行政系统作为一个机构体系的权力范畴和各职能部门作为一个非系统的职能范畴,乃至于作为一个机构所享有的职能范畴予以明确列举并成为依据的。” 基于权力清单功能的角度,认为“权力清单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众知道政府的权力边界,从源头上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而则从权力清单的内容出发,将权力清单定义为“对于各级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权力的数量、种类、运行程序、适用条件、行使边界等予以详细统计” 后形成的清单。
综合各观点对权力清单的理解,我们的观点认为权力清单是指政府机关及工作部门在社会公众及相关机构的监督下,对法律赋予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职能范围和工作程序梳理,形成列表清单文本,并且应当公之于众、接受人民监督。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是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属性,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权力清单是指由制定权力的主体通过法律程序制定出来,对行使权力的主体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 “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原则是权力清单运行的基础。从内容的角度出发,是指配置行政权力的清单,其重点在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权力的对应关系,权力清单对各级行政机关权力的列举,进行职权配置,并划定边界,具有行政组织法的属性。功能上权力清单制度通过强化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元监督作用,将权力关进笼子,明确了权力运行的过程,具有行政程序法的属性。因此,权力清单具有行政法律的属性。
法治的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及工作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如果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或者超越了法律的要求,就应当追溯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权力的根本性质是其从属于法律,行政权力是由法律授予的。因此,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这是行政机关权力的基本定位。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也决定了行政权力的有限性。行政权力的范围只局限于法律所授予的,超越了权力范围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有限性表现为行政权力所涉及的领域是有限的、可行使的内容是有限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措施是有限的。
权力清单是一项好的制度,按照法治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都应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但由于行政管理活动繁多且复杂,使得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权力时变得有难度,会出现越权、失职、滥用等现象。因此,法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在权力清单制度中体现为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和权力法定原则。
公开原则的要求包括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必须向相对人或社会公布。行政主体在作出相关的规定或决定,特别重要的是作出的相关行为决定对公民的权益不利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利义务。在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应当包括的范围、方式、程序等。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中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