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人的特别保护措施和补助
在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证人在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中起着尤为突出的作用。特别是在特定案件中的关键证人是具有强烈的代表性和唯一性。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且对自己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但在实践中很多证人不愿意作证尤其是不愿意出庭作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证人、举报人提供的证言和举报材料之后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修订之后的刑诉法规定了对于证人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证人及其家属侦查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其安全,此外应当从经济上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利以及被占据工作时间的证人给予适当补助,消除证人对出庭作证带来的一系列麻烦。这一规定有效提高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证据链条更加完善,从侧面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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