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原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大势所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平等是人类普遍渴望
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看做是一段人类争取平等和自由的历史。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理论对人的平等权利也多有提及。美国法学家潘恩“所有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 ]是对人类追求平等的最好诠释。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将平等作为法律原则予以确定。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也非常重视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平等人权的确认。
迁徙自由本质上是一项平等权,因此迁徙自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律确认自由迁徙有利于实现人人平等,保障人权。[ ]中国旧户籍制度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为地制造了户籍限制,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把《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原则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平等状态,使城乡居民拥有平等权利。
(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由于人们的活动目的和价值目标选择不同,法律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s of law)就是指法律本身所代表和包含的价值,外在价值(extrinsic values of law )就是指法律的社会价值。 [ ]具体而言,法律的内在价值通常是指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法律的外在价值通常是指秩序、效率等价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通常会发生冲突,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自由与秩序的矛盾等等。这需要人们进行选择和平衡。
英国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认为:“政府应该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幸福。”[ ]在他看来,“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立法的根本目的。边沁的功利主义虽然把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作为幸福的重要指标,但少数人的利益却被排除在外,虽能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但并不能保证公平价值的实现,最终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认为“法本身——包括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都在于促进效益的实现。”[ ]其理论的归结点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在公平和效率发生价值冲突时,他不惜牺牲公平来提高效率。
罗尔斯的观点与波斯纳相反,他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上,始终将公平的正义放在优先地位,其次才谈得上效率。什么是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对此解读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尊重自由、平等这些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照顾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才能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在正义原则支配下有序运行。20世纪70年代,欧美形成了平等与效率交替理论,该理论认为平等与效率两者不可兼得。
笔者认为,就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来说,公平是效率的源泉,但两者不能自始至终保持统一。“法律的变迁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平和效率从相互背离到实现统一的过程,如果公平与效率相互背离,则说明法律有了变迁的需要。”[ ]法律只有在保障公平的基础上,才能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从而推进整体和长远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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