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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及我国的理论实践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涉外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其次详细论述了传统涉外侵权行为
法律
适用原则的相关学说,并介绍了各国在理论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然后指出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最后结合我国的理论实践,指出我国在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提出相关的改进方向。29361
[
毕业论文
关键词]涉外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
经济
全球化的影响之下,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而各个国家的公民的人际交往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本国,出国旅游、劳务等不再是稀奇的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侵权案件的类型也随之开始增多,由此引发了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的新思考。
一、 涉外侵权行为的概述
(一)涉外侵权行为法律概念
何谓侵权,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1]侵权行为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时期,侵权行为即被称作“私犯”。结合国际私法关于对涉外法律行为的定性,可以得出,涉外侵权行为即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法律关系,如案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发生在外国等。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被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意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在人身、财产方面受到损失,此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为了消除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加害人必须视损害结果,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等。
(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侵权行为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违法性和因果关系。
尽管如此,各国在立法规定中仍不尽相同。比如法国规定,具备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方能构成侵权行为。日本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除了在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以外,各国在归责原则、责任形式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亦不尽相同。在此情况之下,各国在认定侵权行为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关系问题上就会存在差异,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正确处理案件,确保审判的公正以及文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国际上在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一般采取下列原则:
(一)侵权行为地法
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来解决侵权法律冲突一直是国际上的传统做法。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行为结果发生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具体指,无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者依更有利于受害人而允许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着“国际私法之父”之称的后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其主张从法则的本身入手,通过对法则的解释确定它的对象,以便进一步明确它的权利适用范围,这便是著名的法则区别说。[2]加害人的行为扰乱了侵权行为地国家的社会秩序,因此,该地法律即应当成为审理案件最权威的法律。
对于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在于“场所支配行为”;另一种在于“法律关系本座说”,此为萨文尼所著,“本座”即侵权行为地,那么以其他地方的法律取代侵权行为地法律适用于案件的行为就是对侵权行为地国家主权的侵犯。尽管在理论依据上存在着分歧,但这并不妨碍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为大多国家所接受,因其具备了以下几个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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