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计算机论文
经济论文
生物论文
数学论文
物理论文
机械论文
新闻传播论文
音乐舞蹈论文
法学论文
文学论文
材料科学
英语论文
日语论文
化学论文
自动化
管理论文
艺术论文
会计论文
土木工程
电子通信
食品科学
教学论文
医学论文
体育论文
论文下载
研究现状
任务书
开题报告
外文文献翻译
文献综述
范文
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及我国的理论实践(3)
(二)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顾名思义,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该原则最早由德国国际私法学者韦希特尔提出。他在1841年的德国《民事务实》杂志上发表一篇题为《国际私法法律的各种冲突问题》的文章,主张如果某一行为发生于某一地方,这一情况还不能给该行为地创造一种去条件的裁判权,那么就如同惩罚犯罪,侵权行为诉讼地国只根据自己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外国的法律作出判决。[8]德国“国际私法之父”萨文尼赞同此观点,并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对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其认为,侵权行为地规则无法扮演限制法院地法适用的角色。理由是“从普遍意义上讲,法院地法应当应用于确定侵权责任,原因在于侵权法律一直被公认为强制性的、严格的实在法”。[9]同时,侵权法是强行法,法院应给予这种强行法充分的法律效力。因此,主张该原则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会影响法院地的社会秩序,如同刑事犯罪一样,类推行使刑事管辖权原则,结果是只能适用法院地法。由此看来,这些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已经不单纯只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是更接近于刑事行为。这样的观点势必会遭到一些学者的反对,反对者认为,民事侵权就应当仅仅是民事行为,其与刑事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两者是不能够混同的。而且,早在罗马法时代,侵权法已经很明确地从刑法当中分离出来,尽管在过去,这两者有着很密切的联系,但是,到了今天,侵权法和刑法已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所以,单纯照搬刑事管辖权原则无疑是错误的。因此,发展到今天,适用该原则的国家并不多。具体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践中一般仅在特殊情况下援用法院地法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中明显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美国由于《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出现而绝对排斥了法院地法,英国一直沿用其传统做法,大力发挥法院地法的功能。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
“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
下一篇:
论对基层政府权力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规定的研究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聚合视频APP的侵权责任分析
婚外同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研究
试论不安抗辩权茬供用电...
试论新巴塞尔协议与中國...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對违反信...
C#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的设计
医院财务风险因素分析及管理措施【2367字】
AT89C52单片机的超声波测距...
志愿者活动的调查问卷表
国内外图像分割技术研究现状
10万元能开儿童乐园吗,我...
神经外科重症监护病房患...
公寓空调设计任务书
承德市事业单位档案管理...
中国学术生态细节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