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上法律关系的划分,第一、在债权关系中,主要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及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二、在物权关系中则应特别注意对有担保债权人这类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利益调整;第三、在投资关系中,债务人的出资人(现有股东)、新引入的战略投资人基于股本关系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也会享有相关利益;第四、在劳动关系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为企业职工,被裁减人员的权益保护可归入广泛的职工权益保护之中;第五、在税收关系这一层面所涉及的利益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利益,因此由国家及社会作为利益主体。另外,关于破产重整程序调整的社会利益,除税收以外,还包含社会福利水平、就业情况、经济秩序等方面。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破产重整程序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有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企业职工、破产管理人以及国家与社会等。[7]而当企业引入新的资金时,还应将新的投资人纳入利益相关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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