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逐渐明晰。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它的核心就是藉由招标投标这种公开的竞争方式,使得招标人的选择能够最优化。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很好的衔接了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中表述不清的地方。但在全球经济与法律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如何跟进国际发展趋势并使之符合我国国情,从而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仍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为此,我们理应重视当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的主要精神与条款,切实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的一揽子法律制度。
2  招标投标制度概述
2.1  招标投标的概念
国际社会通常把招标、投标行为视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贸易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投标两个方面。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所有的招标和投标都是用“Bidding”, 而GPA将所有采购方式都称为“Tendering ”( 包括了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此种贸易手段不仅能被用于采购物资设备,而且还能在发包工程项目时被运用。虽然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对具体的招标方式进行了界定,但还没对其整体的概念进行一个适当的阐述。学界的通说认为,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藉由合理的竞争手段,挑选最优的交易对象,达成合意、签订交易合同,进而完成工程和货物等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
学者认为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提出货物、服务和工程等要求,并邀请投标企业参与投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择中标企业的一种有效的市场交易行为” 。
综上,招标投标是一类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的说,是招标人提出关于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条件,要求有意向的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环节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而从中选择最优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方式。而招标和投标是其两个基本环节。
按照《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表述看来,招标乃是指采购方(招标代理机构)意欲购买商品抑或让他人完成特定的任务,藉由发布招标公示、招标邀请书等手段,发布特定的标准、条件,通过公开或者书面的方式邀请投标者们参加投标,而招标者按照特定的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人中确定最优交易对象(中标人)的行为。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条件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对应的条件,对采购方提出的招标要求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行为 。我国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2.2  招标投标的特征、法律性质及遵循的原则
2.2.1  招标投标的特征
 第一,竞争性。竞争有序,适者生存,这样能更好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招标投标的本质特性。
第二,程序性。招标及投标一定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实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确定招标的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乃至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每一歌环节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三,规范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乃至参与主体的资格、行为和责任等各个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定。
第四,一次性。投标的要约及中标的承诺均只有一次机会,并且要进行密封投标,双方不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任何涉及实质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亦是其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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