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我国在1991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该条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3]也意着在我国,不到十八周岁的自然人都是儿童。在《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中规定了虐待儿童的具体情形,有躯体虐待、忽视虐待、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等。同时规定了各国应当采取的保护儿童方面的立法、行政措施等等,避免各种身心虐待。《公约》还确定了保护儿童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生存和发展权、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同时规定了各缔约国在保护儿童方面应当努力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在加入时声明,我国在符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履行条约规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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