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死刑的历史沿革
(一) 死刑概述
从其外在属性来说,死刑是将人处死也即剥夺人的生命权。这只是对死刑的一种外在的、直观的表述,无法把它与社会上五花八门的杀人现象区分开来。一般来说,死刑和其他剥夺人生命的手段的主要区别在于死刑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和专属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打着国家的旗号、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实行的杀人行为。然而,只以死刑适用主体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并不能完全把它与其他形式区分开来。例如,警方击毙一名逃犯,这是一种权力授予国家警察的表现,这也是国家实施的谋杀案的代表,但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杀手却不会被执行死刑。至于死刑,仅从对象属性的差异角度,可能并不会显示死刑和其他罪行的区别。因为,私刑、正当防卫与警察执行职务的对象也是违法犯罪的人。因此,死刑的界定不应立足于某一属性,而应从多种属性去考虑。
综合学界关于死刑看法,可对死刑的属性作一下总结:
死刑的第一属性是主体的具体应用,如上面所提到的。可以将其和私人之间的差异,如自卫,故意杀人和其他剥夺生命的执行方式区别开来。
死刑的第二种特性是内容的独特性,它是剥夺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据此,可将它与剥夺个人其他权益的刑罚区别开来。
死刑的第三种特性在于其法律渊源的特点,它是刑法明文规定赋予国家剥夺个人生命的手段。因此,可将它与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杀人行为区别开来。
死刑的第四个属性是特殊的应用程序。死刑应当与实施和执行程序一致。基于此,可将死刑的法律程序与不正当的杀人行为区别开来。
死刑的第五种属性在于其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即它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不是其他人的生命。因此,古代的连坐制度和株连九族在现在看来就丧失了合法性。基于此,我们可以将死刑与种族灭绝区分开来。
死刑的第优尔种特性在于它的惩罚性。死刑是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的手段。[1]据此,可将其与安乐死区分开来,因为安乐死不是惩罚行为。
因此,我们可以给刑法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死刑是国家在刑法中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
(二) 死刑的起源
死刑因直接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而形成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惩罚手段。因此,对于死刑的起源这个问题,是我们研究废除死刑制度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下面就死刑产生的原因作以下赘述。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手段,对于其产生的原因众说纷纭。首先,国度不同死刑产生的原因就自然不同。再者,即使同一个国家,由于各个学者的关注角度不同也有可能导致异样的结果。
1.中国死刑产生原因
关于中国刑罚产生原因自古至今存在很多学说。死刑作为刑罚产生的标志,其产生的原因自然同于刑罚产生的原因。关于中国刑罚产生的原因存在以下学说:
刑源于天说;刑源于兵说;刑为定纷止争说;刑源于阶级斗争说。因此,关于中国死刑产生的原因就存在相应的结论:按照刑源于天说,所有刑罚手段均由上天安排。因此,死刑是大自然的产物。根据刑源于兵说的观点,刑罚主要是战争带来的。死刑的出现只能是基于自然界的战争的需要和对战争的结果的推广。按照刑为定纷止争说,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犯罪活动的斗争。因此,死刑是基于犯罪和文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按照刑源于阶级斗争说,处罚的依据是基于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2]因此,死刑应该以阶级斗争为基础产生。
首先,刑源于天说在一定历史时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那个时候,人们的认识水平和知识储备还不具备辨别各种自然现象的能力,出现了诸多君权神授这样带有神秘迷信色彩的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于将刑罚的产生归于虚无缥缈的天意的说法越会暴露出弊端。因为在历史上必然存在的学说未必是合理的学说,往往受到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此学说便不能成为死刑之起源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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