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英国特有的慈善组织法律监管的制度    11
4.2.1法院的监管    11
4.2.2慈善委员会的监管    11
4.3域外国家慈善组织监督经验启示    12
5  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12
5.1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2
5.1.1慈善立法不健全    12
5.1.2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13
5.1.3外部双重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13
5.1.4税务监督不完善    14
5.1.5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    14
5.1.6第三方评估机构未建立    15
5.2完善我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    15
5.2.1完善慈善立法    15
5.2.2加强内部监督    15
5.2.3统一监督主体    15
5.2.4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    16
5.2.5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16
5.2.6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    17
结  论    18
致  谢    19
1  引言
我国的慈善事业新中国成立以前已有了初步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慈善组织的发展受到相当大的打击,政府对存在的慈善组织接管或改组进行管理。尤其是中国红十字会从人道主义慈善团体转变为人民卫生救护团体,完全脱离了独立性和民间性,隶属于卫生部。此后,慈善组织渐渐复苏,并且不仅限于社会救助,而将服务范围扩大到医疗卫生、社会环境等方面。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的成立,标志着慈善组织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我国慈善事业虽然有短暂的迅速发展,但组织构成、行业自律、法律监管等各方面都不完善,与域外国家的慈善制度相比有相当大的不足。近年来各种有关慈善组织事件的爆发,极大地暴露了我国慈善组织监管制度存在的缺陷,中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管制度成为重中之重。本文在充分叙述中国的慈善组织法律监管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先进监管制度并进行充分的比较,力图提出几点完善中国慈善组织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议。
2  慈善组织法律监管概述
2.1慈善组织的界定及特征
2.1.1慈善组织的界定
现今,世界范围内的学者对慈善组织没有统一的定义。1901年英国颁布了《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定义为“为了广泛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非营利、非政府、从事各种慈善性公益活动的组织”。[1]美国也借鉴了英国对慈善组织的定义,但美国主要对慈善组织实施税收监管,具体指慈善组织无需就捐赠者的捐助纳税,捐助者可按照捐款数量得到部分税收的减免。
在我国,学界对慈善组织的界定也没有统一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有明确的定义,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根据中国慈善组织的现状,无法给出合适的定义。造成这两种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立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此外,就中国慈善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学界也无法达成一致。部分学者将慈善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慈善组织两种。狭义的慈善组织着重于帮助穷人、扶贫济困,对困难群体提供帮助。而广义的慈善组织同时包括增加人类福祉的行为。而今,慈善行为已不仅仅局限于对贫困人群的救助,同时也包含了各种有利于社会公共事业的行为。因而,在此基础上,慈善组织的职能更多的是致力于公益事业,实现公益目标。
根据社会团体设立的目标,可分为营利性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营利性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各种合法活动,将依此获得的盈利进行分配的行为性质。而非营利性是以公益或慈善为目的,不分配营利。据此,慈善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又根据组织形式,可以将其分为法人和非法人慈善组织。法人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行使独立的权利,以慈善和社会公益为目标,无偿地、自愿地帮助受助人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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