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人文观念的大量的推广,受到改革的影响,社区矫正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特别是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地作为社区矫正的示范地,从此开始实行社区矫正。
在2011年2月份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根据《刑法修正案修(八)》的规定对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宣告缓刑、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等这五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社会矫正是有法律来源依据的。
对于社区矫正的实行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首先先谈谈无论是之前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还是《刑法修正案(八)》,都笼统概括了社区矫正的内容,工作程序等;其次,有关法律不完善,对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有冲突;最后,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缺乏,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细则,没有规定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行,使社区矫正难以进行。
2. 社区矫正的作用
社区矫正的在我国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通过社会力量,将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监禁轻刑罪犯安置于社区内,由有关的社会团体、组织等的配合下,监督犯罪人,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间内,犯罪人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改掉恶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的,这是好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教育改造后,犯罪人回归社会后再犯的可能性降低,从而有效降低了社会的犯罪率[2]。
 (二)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立场
对于社区矫正的看法,学界主要有以下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非刑法活动[3];还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既可以起到刑罚执行活动作用,起到教育改造旧的犯罪思想以及起到监督的效果[4];也有学者坚持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5]。通过借鉴国外的社区矫正实施对象、方式等,是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行以及在未来的发展方向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而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相对应的是刑罚措施,依据刑罚规定的五类罪犯,在社区里,依据犯罪学的相关原理,让罪犯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进行改造,矫正以往的犯罪思想和恶习等,这是为了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后更好步入正途,从而有效的降低犯罪率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措施。因此,社区矫正的实行符合我国的国情,我们社会有必要实行社区矫正,有可能矫正罪犯,同时也符合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

   二、对犯罪内因的分析,探讨犯罪人被矫正的可能性
(一)犯罪的内因
犯罪是由内因和外因结合构成犯罪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而内因起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存在两类型的犯人,他们是通过内因走上犯罪。第一类是冲动犯罪人,人称激情犯罪人。这类人由于受到他人的讥讽、侮辱等刺激原因而突然情感爆发出来,这类人由于内心控制不住情绪的原因,作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时常露出凶狠表情以及其他动作,像恐吓等。这些人没有事先准备,在短时间内完成犯罪,不需要同伙以及凶器的选择等,随时可以进行。第二类就是偶然犯罪人,这些人不需要寻找机会,碰到机会就下手,临时起意犯罪,事先不用准备。对于这两类人,是由于内心的原因控制不住才走上犯罪,因此,这些人有可能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矫正犯罪的心理,控制好情绪,避免再次走上犯罪。
通过分析,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对以上两类罪犯,内因起到关键作用的。因此,我们从犯罪的内因出发,因地制宜的适用合适方法,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使罪犯不再作出冲动不理智的事。我们应该理性的分析犯罪原因。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犯罪,通过研究犯罪学的有关原理,将投入关注对犯罪的预防措施方面。将更多的关心给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全体身上,给予罪犯温暖和爱,研究犯罪学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再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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