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有腐败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法律相关规定
我国针对贪腐问题,颁布的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对贪腐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一些犯罪规定,在《公务员法》中,有对公务员出现违法乱纪情况的惩治措施以及预防、监督措施[4]。在刑事审判中,我国还有针对这些犯罪的专门审理方式。在行政措施方面也有着一些规定,例如对公务员犯罪,国家规定的惩治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职查办等,更加严重的还要提交检察院进行司法审判。
 (二)道德的约束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传统的优良品德要求我们应该勤劳勇敢、奉公守法、人民利益至上、爱岗敬业等传统的思想文化,从小的思想教育就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我们,同时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官员们想进行犯罪的话,或者从事犯罪行为时,也会受到这样道德的约束力,在他们的内心里永远悬挂着一根弦,当他们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内心也受着良心的谴责,即使是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天天心惊胆战,时刻提防着可能会大会临头的那一天的来临。
三、现有的腐败犯罪预防措施的缺陷与不足
(一)我国现有的腐败犯罪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我国现在的腐败犯罪预防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措施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在很多方面都起着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和难以与时俱进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腐败犯罪的进一步蔓延和发展。
其次,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力度不够,造成犯罪者存在侥幸心理,腐败犯罪问题也就越来越多[5]。检察院与同级政府部门的地位不平等造成检察院在某些方面的决定往往要受到其影响。另外,我国的首长负责制造成出事首长势必受到牵连,因此遇到腐败犯罪问题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再加上我国是人情社会,遇到腐败犯罪问题也就不会有人检举揭发。
(二)腐败犯罪的监督举报机制不完善
就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的监督机制主要还是依靠检察院、纪检委等官方监督方式,监督的渠道单一且不尽合理,导致了举报的力度不足、方式不够多样化。假使这些监督机构的人员内部也存在着某些问题问题,例如官官相护、地方保护主义等,那么贪腐问题便会恶化,难以控制。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我们只有扩大接受渠道和方式才能更好的监督公职部门、更加完善的制约腐败犯罪可能发生的情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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