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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立法保护(2)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理论的不断发展,使得其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与传统的著作权理论有很大的不同:
1.法定性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概念如何定义需要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的含义要想得到法律的认可,需要大量的著作权理论来支撑,因此只有法律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之后,才会应用于法律实践。[3]网络作品著作权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属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范畴。
2.专有性
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在没有经过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但是由于网络著作权并不能像商标权和专利权那样,完全的排斥与他人的作品出现相似或雷同。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于其他权利来说没有那么强,不过网络著作权仍然具有一定的专有性。
3.地域性
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只在取得著作权的地区和范围内有效。在网络上传播作品的便捷性特点,使得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很容易受到侵害,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程度依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网络著作权人所在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签署有国际条约,则该网络作品在各缔约国家受保护的程度,应当在签署的条约最低保护的基础之上,再由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具体确定。[4]
(三)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各项具体的条件。在理论上,构成网络作品著作权往往需要以下四个方面:
1.要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有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是构成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基础要件,只有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才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前提。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各种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各种情形,例如在没有经著作权人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别人作品的,在没有经过合作作者的同意的情况下,把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的,实际中并没有参与创作,但是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把自己的名字标注于他人作品之上的,歪曲、篡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私自剽窃他人作品的等等。[5]
2.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
著作权的的价值到底有多大,主要就表现在被使用上,如果著作权被使用的次数越多,影响的范围越广,那么著作权的价值相对也就越大。所以想要衡量网络作品著作权人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关键就在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传到网上之后,作者所收到的利益变化,所以有损害事实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必备构成要件。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是构成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前提。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有关案件,大多适用《民法通则》中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在法律上详细规定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即以侵权人是否明知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网络作品提供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那么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4.损害事实和不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造成损害结果的具体关系来,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种情况,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把别人的作品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就属于直接原因。如果损害事实与不法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也不能因此确定为构成侵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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