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知政权与社会知情权无论在性质还在社会实践中都存在诸多冲突,所以作为法律人要正确对待这一冲突,理性进行分析,找出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非国家官员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的概来源于美国一著名的案列,该案列后就确定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后来沃伦又给出了更为准确的概念,“公众人物是指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地位态度和行为是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我国公众人物是指某些公民因其职位、才能以及所完成的事业或其他一些原因而被社会知晓,从而成为大家普遍知晓的人物。列如:国家领导人、高级官员、科学家、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等等。从上可知,公共利益是公众人物所具有的独特性,与普通人物相比,公众人物也具有利益牵扯性和普遍知晓性;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通常会和大众发生联系;而公民的社会知情权题中之意是公民对于其感兴趣的社会事件有了解和知晓的权利。这本是一种健康的欲望,是法律所赋予。因此,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就产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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