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共危机一般是这样定义的,“它的出现和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对生命、财产、环境等造成的威胁、损害超出了政府和社会正常状态下的管理能力,要求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的措施加以应对”。[ ]由此可见,公共危机一般是突发的,对于公共安全存在破坏和威胁,典型的公共危机案例有美国9.11事件、汶川地震、印尼海啸等等,而根据中国国情来说,公共危机所包含的内容远不止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卫生事故等都被纳入公共危机。随着社会的日趋复杂化,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为了文护社会共同利益,在以政府为治理主体的前提下,还需要建立包括NGO、公民、企业在内的合作治理体系。在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实现优势互补、平等、互动的情况下,为了化解危机、文护社会安全这一共同目标,实现群体与群体的合作,提高治理效能。
一、公共危机治理中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合作的必然性
(一)公共危机治理中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合作的理论支撑
1.政府失灵
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由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搭便车的情形难以避免,意思就是说,只要有人提供公共物品,就有人想不劳而获,不愿意为公共物品付费,这就导致没有人愿意生产公共物品,市场开始失灵,这就要求其他资源配置机制——政府的介入。但是公共部门在供给公共物品时存在资源浪费和滥用现象,或者说政府在生产公共物品时也会将其是否热门纳入考量范围,如此生产的公共物品就满足不了所有民众的需求,致使效率的降低,所以说,政府不是万能的,与市场一样,也存在失灵现象。也就是说政府所采取的活动并不自总是像人们想象的应该那样或者理论上来说得那么有效果。[ ]于是非政府组织凭借自身的灵活和专业顺势介入,填补政府失灵部分,顾及到政府失灵的盲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2.善治理论
治理包括了诸多管理公共事务的方式,既包括公共的管理也包括私人、个人或机构管理,同时也是一种调和利益冲突并对其采取行动的持续性的过程。[ ]然而这样一个单纯得治理理论是无法满足公共危机治理这样一个复杂又漫长的过程的。作为治理理论的升华,善治理论要求公民、非政府组织在对国家权威认同下,与政府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实现透明化、效率化、公正化、尽职化治理。各自发挥优势,形成互补,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才是善治的本质。
3.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一词起源于17至19世纪的西欧和美国,曾经是资产阶级用来反对专制主义与重商主义,捍卫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重要武器。[ ]公民社会就包括了: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社会运动和志愿性社团四个机构。而其中,基于共同兴趣而自发组织形成的志愿性团体,也为自身提供了参与处理公共危机的机会。在我国,公民社会兴起的具体社会表现之一就是NGO的发展。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内容,非政府组织提高了公民参与积极性和参与能力,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进入人们视野中,成为危机治理的中坚力量。
(二)公共危机治理中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合作的现实支撑
1.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目标性分析
危机爆发后,如何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将伤害降到最低是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一切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作为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其行使权力的落脚点就是促使公共利益实现最大化,但是在如此庞大复杂的社会体系中,为了社会的长远发展,政府所能顾及到的也仅仅是全局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的政治行为也会存在“盲区”,非政府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它们在成立之初就有着专门的目标群体,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保障受害群体基本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力求文护民众一直期盼着的公平正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也就帮助扩大了公共利益在更大范围内的实现。每一个非政府组织都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以其独有的灵活性、专业性、群众性创造价值,保障自身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地位。综上,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活动目标上保持高度一致,只是侧重点不同,这也决定了两者实现合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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