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法制度的内容
1.西周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
在西周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度是其主要的核心内容。它作为宗法制度的基础特色内容,一旦去除,那么宗法制度也就必然缺失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嫡”与“庶”是嫡长子继承之中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我国奴隶制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嫡”就是男子的明媒正娶拥有正统身份的配偶,一般是男子的第一个妻子。而“庶”就是男子的小妾或者是偏房,其身份和地位要次于正室。因而我们不难发现,“嫡”的身份和“庶”的身份在传统的宗法社会中,社会地位可谓是高下立见。在嫡长子继承制中,分清了解决了嫡与庶的问题后还要分析“长”与“幼”的问题。嫡长子继承制中强调立长不立幼,即由长子继承在先,幼子继承在后,长子在家族中拥有优先地位。在分清“嫡庶”与“长幼”两个概念规则后,还要注重先后顺序,即先讲“嫡庶”,再说“长幼”。长幼的对比是在嫡与庶分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同为嫡出的孩子中长优于幼,在同为庶出的孩子中长优于幼。由此,不难发现,保证男子的继承是嫡长子继承制的一大特点。嫡长子继承制排出了女性的继承,无论是母亲、妻子还是女儿,都没有继承的资格。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嫡出或者庶出都没有男子,就由当家的男子的兄弟继承,不能由其他的家庭女性成员继承。嫡长子继承制极大地保障了父权和夫权的地位。处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及长幼尊卑有序的社会状况下,也隐含了性别和人格的极度不平等对待的现象。
2.分封制的出现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古代社会的人们认为天最大,而周王仅次于天,即为天子。天子受命于天,其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都是上天赋予的。就是按照这样的思想逻辑,周王的统治地位得到了确立与巩固。周王的天子称呼很自然的就和天联系起来,天将人间所有的一切都传给了周王,即周王继承了上天的一切权力。在周族内,周王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高权力的主导者,也成为“大宗”。为了巩固政权,周王会将自己统治下的土地进行分封,分别分配给自己的兄弟、儿子、在战场上立下赫赫战功的异姓贵族们以及前朝遗留下来的愿意归顺听命于天子的旧臣。这些受到赏赐的人们就是诸侯,诸侯的地位在周天子之下,被称为”小宗”。诸侯与周天子一般是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但由于王室的赐婚及分封前就存在的血缘关系,它也经常表现为血缘姻亲关系。作为周王的嫡长子,会获得周王作为自己在中央和京畿地区的继承权,享有“大宗”地位。依次往下,诸侯的分封也依礼遵照周王分封的模式,也由自己的嫡长子继承中央区域为“大宗”,其余部分则由其他人继承,又称为“卿大夫”,相对于诸侯为“小宗”。同样地,卿大夫在他们所管辖的地方紧紧地依据固定的模式来分配自己的权利和土地,嫡长子继承核心的部分,剩下的由庶子和其他人继承,卿大夫尊享“大宗”的地位,再往下的分封者则获得“小宗”的地位,别称为“士”。士作为分封制的下层,已不再往下继续分配,因为最低的阶层是庶民。士族作为周朝贵族阶层的最下层,管理的土地也是周朝土地单位最小的。至此,周天下的等级制度和社会制度开始逐渐丰满起来,由上往下构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庶、奴隶的金字塔形等级制度与控制形式。这种金字塔式逐级分配的分封制依据各自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将财富土地各个分配,使得利益得到了均衡,也由此保障了贵族们内部关系的稳定,促使各个地位的平衡,而且利用血缘姻亲关系来保证统治集团的整体性,使周族的政治权力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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