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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购物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
一、电视购物概述
(一)电视购物相关概念
电视购物又称电视直销,是商品厂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平台向广大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电话订购相应产品,由厂家负责发货,送货上门的无店铺销售模式。作为电视媒体与零售业的一次结合,电视购物经过其在世界各国的迅速发展,已被誉为零售业的第三次革命。
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的购物方式是消费者到实体店进行购物,能切实了解到商品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信息,而电视购物则是通过电视媒介发布企业产品信息,以寻求目标市场成员做出回应的直复营销活动。这种营销模式的运作流程是:商家确定产品,电视媒体广告宣传,消费者电话订货,商家发货,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其中,电视媒体广告宣传是整个电视购物运作流程的重要环节,是完成整个交易的重要媒介,没有电视媒体的广告宣传,整个电视购物就不能顺利完成。所以,在我国电视购物实质上是由产品提供者、电视媒体和消费者这三方主体组成。
电视购物广告是指在电视购物频道中,商品厂家或者服务提供商通过广播电视媒体以一定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其所销售经营的产品或者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因此,这种电视购物广告符合商业广告的概念。
电视购物广告实质是商业广告,但是这种商业广告与一般的商家为提高产品知名度以及影响力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广告有所不同。对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可以得知,一般的商业广告视为要约邀请,只有当商业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有相应的价格、数量、计量方式时,才能视为要约。目前现实生活中电视购物广告大都具备要约的构成要件,广告内容具体确定,详尽地介绍了产品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款式种类以及产品的其他生产合格证明、检测
报告
等等信息。此外,电视购物广告中通常含有“保证现货供应”、“立即送货上门”等广告内容,这就意着商家主动向广大消费者发出要约,愿意受到消费者的承诺的约束。因此,电视购物广告应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商家在电视媒体上播放的购物广告即为合同的内容,消费者和商家都要受到该广告内容的约束。
(二)电视购物的优势
电视购物之所以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的青睐,是因为电视购物相比其他购物选择而言有着巨大优势。
1.电视购物方便快捷。消费者不必亲自到实体店挑选,一个电话就可以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工作休息之余就可以实现购物,大大降低了购物的成本。这种方便快捷高效的方式对当前的快节奏生活的消费者或者“宅男 ”、“宅女”而言,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消费者在欣赏电视节目之余,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享受送货上门的服务,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电视购物种类繁多。电视购物往往通过一个购物广告为消费者提供各式各样的日常生活用品,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例如,健身器材、养生保健品、手机、纪念邮票等等。这些购物广告生动形象,让消费者通过视频中的介绍更加全面地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因此,消费者可以在日常休闲时间,根据自己的喜好购买各式各样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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