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派遣作为我国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并不断壮大发展。然而该种用工制度在缓和我国就业紧张的局势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弊端。我国在2008年第一次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派遣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2012年又做出了相应修改,但是同工不同酬、身份遭歧视、滥用劳动派遣工现象依然严重,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派遣机构和接受劳动服务的单位的侵害,并且在文护其权益时比较困难。因此本文将根据我国2014年正式的《劳动法派遣暂行规定》并结合现实情况来对我国的劳动派遣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9285
毕业论文关键词:劳动派遣、法律规制
    一、劳动派遣制度的概述
(一)劳动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是近年我国劳务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销售人员文员\普通技工劳务工等)。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或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协议》。
劳动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劳动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的给付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派遣最显著的特征是“雇而不用”,即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
    (二)劳务派遣的种类
   根据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与具体运用,我国把劳务派遣分为以下五类:
1、全程派遣:由派遣机构负责员工招聘、入职手续、日常服务、离职手续的全部工作。
2、转接派遣:用工单位负责员工招聘,而派遣机构只提供办理入、离职手续和日常服务。
3、减员派遣: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那么经过用人单位和派遣机构的协商,可以先将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同减除,然后员工在重新与派遣单位签订合同,但员工还是在用人单位工作。
4、试用派遣:用派单位为规避劳动法有关试用期期限规定,延长观察人才的时间,从而更准确选才。

  5、项目派遣:用工单位为某一临时项目而聘请各种人才,项目完成后便解散工作人员。
    (三)、我国有关劳动派遣的立法状况
    2007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劳动合同法》,并在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动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使用范围、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同工同酬、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在2012年我国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其目的是要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1、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要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但是,修正案中没有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应该达到何种程度才达标,也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劳务派遣制度才合乎要求。这样的规定增大了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2、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当前劳动者的报酬已不限于工资,还包含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虽然修正案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同工同酬以及怎样实现同工同酬,对派遣员工利益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跨地区派遣问题(同工不同保)也只字未提,因此同工同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执行力度。为了应付可能出现的大量同工不同酬纠纷,我国必须尽快出台同工同酬的具体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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