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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现状中的问题与对策(2)
(三)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第一次尝试是2001年,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真正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2002年上海市的三个区,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到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优尔省市,2005年1月,全国第二批试点又扩大到十二个省市,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基本实现对各大城市街道的广覆盖,对于一些较小城市和偏远地区还不够普及。总的来说,经过十多年社区矫正试点的探索和经验的积累,在横向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大幅跨越,从全面铺开的面扩展到点点相连的网,在纵向上,则没有深入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对于大多说人们还是个模糊的概念,矫正工作效率较低,没有发挥应有的优势。因此,社区矫正的发展潜力巨大,还有很大空间需要去探索。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缺乏专门性立法
任何一种刑罚,都需要法律做依据来规范其实施发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必须在专门法律框架内规范执行,在专门法律引导下持续发展,才能展现它的权威性和优越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真正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机制还不顺畅。虽然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2012年的《刑法修正案》也有提到类似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过于简略并且没有明确详细的执行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10日发布,相比前两项规定对社区矫正的使用对象和任务以及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相应职责有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个文件还是没有权威的法律地位。第一是立法主体不适格,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的制定应该有全国人大来实施,而此文件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通知的做法的性质是属于司法解释性质的,其法律地位显然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不相配。第二是立法内容也存在缺失,纵览我国刑事法律领域,修正前的《刑法》到《刑事诉讼法》再到《监狱法》,还是行政法领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社区矫正”的字样出现。这有悖于基本的法治精神。截止目前,我国还没一部完善的可以具体操作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而在实践中,所有的工作运行又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因此基层人员的管理工作便得不到认同,我国人民传统的习惯是根据执行人员的穿着做判断,从过去的官服到现在的制服,认为穿着制服才有权威性,对于穿着便衣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信任,认同度低,一些走访对象家庭或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的走访活动并不配合。此外也缺对个体矫正的惩戒标准,由于管制,缓刑等刑罚执行制度在有关法律中仅仅原则性提到,而没有深入探究,所以对于不能切实遵守社区矫正初衷的罪犯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理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尺度可以衡量,故而惩戒力度过轻或过重,都不利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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