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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预防对策(2)
2、有罪推定思想的残留
有罪推定思想古来有之,并且影响后世。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残留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作用,最普遍的莫过于“自证其罪”,我国有“疑罪从无”之规定,而有罪推定恰恰与疑罪从无相违背,并且这种思想在至今的公安侦查队伍中仍然存在。
3、权利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主宰一切,国家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无论是
经济
、文化还是军事都是为了巩固王朝的利益。因此在当时这种情况下,刑事诉讼就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服务的,因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无权利可言的。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无权利,所以刑讯逼供的存在是必然的。
(二)现实原因
1、技术装备陈旧,财力落实不到位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虽然我国已经运用高科技的手段侦破案件,但总体技术装备的更新远远跟不上案件侦破的需要。技术手段的缺乏,给执法人员造成取证难的障碍,一定程度上的挫伤了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在无法打开侦破案件的突破口时,干警在力不从心、无从下手的情况下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侦查人员对于口供产生依赖性。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技术装备方面会得到全面提升,从而解决刑讯逼供这一难题。
2、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有些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不高,办案能力较差,缺乏主观意象,不能正确推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假,从而致使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甚至由于刑讯逼供而使无辜的人被冤入狱。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的思想会被先入为主的观念所占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坏人,坏人就该受到惩罚,不受皮肉之苦他们就不会老实。从现阶段的经验来看,被讯问者大多都是要找的罪犯,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提供用于定罪的口供,但是,刑罚最主要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三)制度原因
1、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到,我国并没有真正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整体来说,我国并没有具备无罪推定原则所体现的法律观念,在我国古代一直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而且传统的思想观念只是一的注重国家整体利益,漠视单一的个体权利。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司法机关为了预防和惩罚犯罪,给予了执法机关较大的权利,虽为其树立了权威,但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其次,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无罪推定要求,控诉方负有举证责任,被追诉方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所以法律不应强迫其对案件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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