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政放权概念的界定

研究简政放权,应从其概念和内涵入手。目前学术界对于简政放权的概念界定,大部分都是针对我国政府在改革过程中颁布的相关政策文件,而没有相对权威、系统的定义。本文对于简政放权的概念界定,在参考李毅丹在《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简政放权的内在制约因素研究》中的定义的基础上,做如下定义:“简政放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和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转型期确立并延续至今,为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激发市场活力,对政府机构进行精简、中央下放权力于地方、政府下放权力于市场和社会的政府改革措施”[2]。

我国简政放权开始于1982年行政体制改革,1982年至今,三十多年间进行了七次行政体制改革,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情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简政放权的内涵也在历次改革中不断被深化,简政放权不再仅仅是简单的精简机构和下放权力,还意着切实转变传统的政府职能,例如:开发新政府的管理模式,完善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式,提高行政效能等等。

(二)简政放权的内容

在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简政放权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进行的。在这一时间段简政放权主要是精简机构及人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解决企业能作为经济主体自主经营的问题,并以此来增强企业的活力。到了 90 年代以后,我国确立并不断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简政放权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时的简政放权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在社会经济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及权力的分配上,政府和市场这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运行机制如何取得平衡,90年代后的简政放权在深度和广度上达到更高的层次,但也一直难以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新一届政府上任以来,以李克强为代表的新一届政府将简政放权放到极为显眼的位置,2013年至今,简政放权的力度不断加深,领域拓宽,呈现出一片前所未有的新景象。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的简政放权措施,我们不难发现,政府主要通过“精简机构”、“向地方放权”、“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四个方面开展工作。

1.精简政府机构

“政府自身改革旨在通过政府内部结构优化、权力配置、职能转变、流程再造、机构重组和调整等方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增强政府治理能力”[3] 。在中国传统的行政体制下,政府拥有庞大的行政机构。这一庞大的行政机构形成的原因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拥有许多的经济决策权、管理权,政府承担了太多

包括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在内的许多经济职能。在这一背景下,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对政府机构及人员进行精简,一直都是简政放权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对机构进行精简开始于1982年的改革,机构改革情况如表一,改革力度很大,但改革后不久,机构又开始膨胀,人员数量也呈现反弹之势。1988年第二次机构改革开始,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对与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的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改革,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国务院首次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并出台“三定”方案,这把政府机构精简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表1 1982年—1988年机构改革

机构精简 人员精简

1982年 国务院工作机构总数由100个减少到61个;

对国务院部委由52个裁并为42个;

直属机构由43个裁并为1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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