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村征地型群体事件概述

(一)农村土地征收的定义

我国的《土地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土地征收是指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性取得原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权利,并给予原土地所有者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我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结合《宪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把“农村土地征收”理解为:国家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或是生活安置的前提下,强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行政行为。当前,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县、市区制定的地方性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都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策略、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各政府开展土地征收活动的工作依据。

(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我们国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对群体性事件的名称做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在九十年代初期称之为“治安突发事件”,在九十年代后期则称其为“紧急治安事件”。[2]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也是不断变化着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做出统一的定义。结合众多学者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可以发现,他们在对其进行定义的时候,都会涉及到利益受到侵害、多人聚集、诉求、扰乱社会秩序等关键因素。结合以上分析,可以把群体性事件理解为:在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内,因为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一定数量的特定人群,为了能够更好地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通过采取游行示威、越级上访、非法聚集、围堵政府办公场所、集体罢工等各种各样违反法律的方式方法,来表达自身的诉求和主张的各类事件的总称。虽然这种群体行为会得到社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但是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都带来了非常消极的影响。

(三)农村征地型群体事件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国内发生的农村征地型群体事件,大多数是因为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是自身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部分被征地农民在面对征地行为时会采取一些有违常规的办法,这些方法有可能会给农村的稳定以及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据此,可以将农村征地型群体事件定义为:政府在农村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时,因为某些原因被征地农民对政府的某项工作不满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正常的利益诉求渠道受阻时,一定数量的特定人群做出的越级上访、非法聚集、围堵政府办公场所等行为。虽然农村征地型群体事件是因为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了矛盾,并且,他们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农民为了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手段具有违法性和对抗性,破坏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就最近几年的爆发的征地型群体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游行示威、越级上访、非法聚集、围堵政府办公场所、集体罢工、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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