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灾害法律体系早期的形成过程中,日本政府在每次重大灾害发生之后,都会对其预防、对策工作展开全面的调查,总结发生的问题,针对性地从政策层面修改或者出台法律。“《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灾害预防、救援、重建工作的中心法律,其他的法律都以此法为依据,不得存在任何违背此法的内容”[1]。而针对日本本土频发的地震灾害,日本政府针对不同的防震减灾的工作内容,共制定了二十四部地震灾害对策法律。“日本各地方政府在国家灾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灾害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地方灾害对策的细则、政策法规及计划”[2]。日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及政策法规组成了国家基本灾害法律体系论文网,为国家防灾救灾工作及国民人身安全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政策保障。

(二)系统健全的防灾减灾机制政府管理模式

依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基本规定,日本中央政府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互相配合、协调的抢险救灾应急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应急救灾体制在不同级别的灾害中发挥着特殊作用,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协调指挥化的日本中央政府管理模式

日本中央政府组建“中央防灾会议”,该机构负责国家总体防灾及救灾机制的工作规划及实施,并对地方的防灾救灾体制给予指导性意见。“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减灾体制的最高权力机构,国家首相担任会议会长,其委员主要包括:防灾大臣在内的内阁成员、四名公共机关领导人、四名防灾减灾专家”[3]。中央防灾会议作为日本政府常设机构,其建立的目的是在灾难发生时快速有效地做出权威的判断与决策。当灾难发生时,防灾减灾方面专家和内阁成员会分别从不同方面提供专业性的建议,方便首相做出专业性、高效性的决策与指挥。中央防灾会议的主要政府职能有以下几点:制定国家总防灾减灾方针及应急预案、发布地震预测报告论文网、发布灾情和政府决策信息、实施救灾补助等。

2.专业合作化的地方政府抢险救灾体制管理模式

  (1)常态自治化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

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均设立防灾会议,分为都、道、府、县等级别,知事担任会长,设立本会议、干事会、事务局等部门,其委员分别由相应的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或提名官员担任。在常态管理期间,各部门需在防灾会议会长的领导下,制定部门所属领域的防灾减灾计划,由会长安排汇总并上报至中央防灾会议。各地方防灾会议受中央防灾会议的指导及安排,并在管辖范围内有一定的自治权。同时地方防灾会议的政策及计划不得违背中央防灾会议的精神及方针。在灾难发生时,各地方防灾会议的官员作为防灾总负责人,需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将灾害情况信息上报上级及中央防灾会议,以请求援助及下一步计划方针。

  (2)特色独立化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模式

《日本地方自治法》明文规定,日本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治权。在一些灾难集中爆发之际,中央政府无法做到统筹兼顾,地方政府也无法独自面对灾难。因此,日本许多地方政府都与相邻地方政府签署了互助合约,以在灾害发生之际,能借助其他地方政府的力量,缓解灾难影响并处理紧急事态。日本有许多地方政府的互助案例,例如2003年的《首都圈八县市应援的互助协议》、《全国都道府县于灾难时广域救援协定》等等,互助主体范围从两个地方政府之间乃至地区内十几个政府之间,体现了互助主体的广阔性,从而充分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此举措不仅能高效及时汇聚最大力量抢险救灾,还能增加政府间的友好合作及减轻中央政府的负担。互助条约中往往明确规定灾难时救援物资的种类、救援部队的种类、救援方法、申请程序、人员派遣等细则,涵盖救援、重建、复兴等建设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日本地方政府条约计划的全面性、专业性及严谨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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