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对《宫S》享有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次,本案的涉案影视作品,即电视剧《宫S》是在被告网站上一个软件进行播放的,这个软件为“中国网吧院线”,其是由案外人向被告提供的。而被告则是将该软件安装至其服务器的行为人。安装该软件后,到其网吧的上网者即可自行通过该软件将其他影视作品上传至被告的服务器上,并且上网者也可通过该软件在线播放该软件上存在的其他影视作品。而“中国网吧院线”这个软件是被告向其上网者免费提供的,上网者在线播放软件上的视频无需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被告并未从电视剧《宫S》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现被告不能确认电视剧《宫S》系由上网者自行上传至网络上,还是由该软件的提供者上传的。但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是被告自行上传的,因此被告未实施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接到本案的起诉书后,被告已及时停止对电视剧《宫S》的播放服务。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被告向其网吧上网者提供局域网内的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于电视剧《宫S》的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并且被告未经过原告的许可,将会使原告在行使对电视剧《宫S》的著作权的许可利益或者预期利益受损。虽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及时停止了对该电视剧的播放服务,但其之前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在参考被告的经营规模,知名度以及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最终判决如下: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在线播放电视剧《宫S》的部分剧集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经济损失费。
㈡ 《宫S》侵权案的延伸探讨
从本案我们得知,韩国MBC公司是电视剧《宫S》的著作权人,广东中凯是该剧的独占许可权人,其可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外观上是韩国电视剧《宫S》在中国大陆领域的著作权人,并拥有对该剧的版权。而卫达凯文未经广东中凯允许,擅自在其网站上上传该电视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实现这种行为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本案中卫达凯文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上传至自己的网站,供公众观看的行为侵犯了广东中凯对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电视连续剧《宫S》则是其侵权的客体。
本案中,涉案的电视剧《宫S》是原告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客体,其作为一部新发行的影视作品,在著作权人正式免费向公众发行之前,社会公众想观看该影片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或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作为本案的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的局域网内的软件内,存在观看该剧的链接,被告作为网吧的管理者,应知道该电视剧并为免费面向公众,流入公共领域,因此应及时断开链接。但本案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后才断开链接,其监管不力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损失。故虽被告已在收到起诉书后及时断开链接,法院仍判决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很传统的网络视频侵权案例,即侵权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权利人的作品供不特定的多数人观看引发的纠纷。由本案引申,为什么法院判决中,要对电视连续剧《宫S》进行保护,对其保护中保护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本案著作权人应该如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根据由本案引申的问题,下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为什么要对网络视频进行保护。这方面将从对网络视频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及必要性进行讨论。二、对网络视频进行保护主要是保护什么。这方面将从保护网络视频的著作权主要保护的内容以及网络视频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本案属于其中的哪种侵权行为进行讨论。三、如何对网络视频进行保护。下面讨论为什么要对网络视频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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