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的网络文学作品和产业规模逐渐增大,文学网站模式逐渐发展为作者读者互动形式新型集合模式,电子阅读成为了新的阅读模式。在这个传统法律相对滞后,产业模式快速变更的网络产业中,网络文学作品应更加注重版权的保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版权案件审判标准,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完善著作权法和建立新的数字版权保护法。45748
毕业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学; 版权困境; 国内外方法;对策建议
目    录
摘    要Ⅰ
一、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理论界定1
(一) 网络文学作品的概念及特点1
(二) 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概念.2
二、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困境 2
(一) 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困境的表现 3
(二) 网络文学版权困境出现的原因3
三、国外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措施及启示5
(一) 国外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立法举例5
(二)国外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立法之于我国的优缺分析6
四、完善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议7
(一)优先适用红旗原则7
(二)制订网络证据取证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8
(三)提高立法层次9
结 语10
参考文献11
致    谢12
引言
 2013 年 1 月 18 日,“快眼看书”搜索引擎的创办者郑某被北京警方抓捕审查,其网站涉嫌未经许可大量复制和传播某知名文学网站的作品。在过去的半年中,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在7 个省市部下了搜索网,用半年的时间侦破并切断了“快眼看书”旗下 200 余家加盟网站盗版侵权行为。
“快眼看书”盗版侵权案的告破,是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版权保护进步的一大体现。但在版权保护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论文网,例如网络环境下取证、举证难的的问题,搜索引擎引发的链接问题等。要完善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还需要在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和参考国外成熟的做法,制定和完善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的理论界定
(一)网络文学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文学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目前社会上从不同角度对其有三种界定标准。
第一种是以载体及传播媒介界定的,即指发表在网络文学网站或者个人主页上的各种文字作品,它与传统文学的显著区别在于其形式而不是内容。按照这种观点来看,凡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传播的文学作品都可以被称为网络文学。
第二种是从作品的创作平台出发,认为是以互联网为创作平台即称为网络文学。即是从创作形式的角度出发,区分了网络平台上创作与平台下创作,从而区分了网络文学作品与传统文学作品。
第三种则将判断标准进一步延伸到了文学作品的内容归属是否具备互联网时代的特性上来。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网易在举办“网络文学奖”大赛时对网络文学所作的界定:“网络文学既不是传统媒体的文学作品数字化后搬到网上的文学,也不是单纯的利用网络的多媒体和网络交互作用而创作出来的联手小说和多媒体剧本。网络文学是一种游历于网络之间的个体生命对于理想网络的渴求。不光具有感性,又更具有人道主义的精神需求”。从以上观点来看,互联网不仅仅是网络文学的传播媒介或者创作平台,更重要的是,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其所代表的文化环境会对网络文学创作者以及创作过程造成影响,从而最终影响作品本身,使其具有区别于传统文学的特性。
综上所述,网络文学的范畴是非常宽泛的,它不仅包括了在网络上创作和传播的文学,还包括作品本身体现互联网时代特性的文学作品,但本文要探讨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主要涉及到的是狭义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即将网络文学作品的概念界定为“具有网络时代特性的网络平台互动式原创作品”。也就是普遍意义上的网络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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