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情势变更构成要件

根据梁慧星先生对该原则的解释①,所谓情势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发生的不能预见,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合同赖以生存的基础或者客观环境发生颠覆性、根本性的变化,导致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基础也因此受到了该事由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了该合同的正常履行。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会因为合同的履行导致明显的不公平,无法体现利益均衡,损害当事人权益,这就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违背。所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赖以生存的基础发生了巨大的、根本的变动。 

2.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缔约双方不可预见的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不可预见的情况必须发生在缔结合同之后,合同履行前。如果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能够预见并且正常的话,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仍然自愿签订合同,则说明其愿意履行合同,并且承担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但是,有些情况虽然当事人完全有可能预见,但是由于发生的概率太小,往往容易被忽略,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仍应该视作情势变更,比如飞机遇难,虽然买卖双方在签订契约时有可能预见到这种危险发生,但由于事件发生的几率太小,仍应以情势变更来看待。

2.2 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

变动的发生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就当事人主观上来说,双方对于情势变更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例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经融危机的出现以及经济大幅波动等等。如果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可以归责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那么该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就当然由当事人承担,这样就会导致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情势变更的具体范围,不仅有意外事件,还有不可抗力和其它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事件。

2.3 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发生之后,通常会致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如果继续按照原先的合同履行义务,会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对其中一方显失公平,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显失公平不可以由于其他的事件而发生,要求必须是出现了情势变更而发生显失公平的现象。其次,合同的履行会使的一方当事人付出的代价过高,合同双方的利益无法平衡。相反,如果如果情势变更没有对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造成重大的影响,那么就不能适用该原则。第三,评价合同是否公平应当是以债务人履行合同内容为准,不得参照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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