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长沙市民刘明办理了一个“20元/150M”的移动手机流量套餐,当月结束时,仍有92M的套餐流量没有使用,但是全部被系统清零。“我花钱买的流量,可是多用了的流量必须交费,为什么没用完的流量不退钱或者累计到下月?难道没用完的流量我没交钱吗?”刘明提出的问题其实也是广大消费者内心常常抱怨之处,但是没有人去和移动较真。而作为律师的刘明则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认为长沙移动的行为很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于是便将长沙移动告上了法庭,并提出如下诉求:移动退回或补偿被清零的流量,并且未来停止清零行为。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随即再次上诉,而二审法院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一案件的诉讼程序虽已结束,但是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学者们的讨论依旧在进行,加之最近新闻报纸对于三家新政策的报道,流量套餐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流量清零的法律争议

(一)流量清零的法学理论争议

学界针对电信集团的套餐清零行为的合法与否观点不一,主要在于其认定清零的做法定性不一,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套餐月底清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剩余流量应该归消费者所有。理由很多,主要有对流量享有物权说和不当得利说。有学者认为,流量套餐是一个买卖合同,消费者对流量享有物权,因此通信公司无权清零。流量用户已经为购买的流量套餐支付了费用,用户和电信供应商之间已经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流量作为一种无形的物,其客体是一种权利。流量套餐为通信公司发出的要约,而当消费者每次选择了该套餐,即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消费者支付套餐价款后,运营商通过后台操作,将流量传输到用户的套餐内,即为完成了流量的现实交付,用户自此取得了流量的物权,享有对流量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而,当用户在当月未将套餐中的流量使用完,用户依然享有对流量的物权,其他人包括通信公司已经无权将其清零。而不当得利说认为,消费者选择套餐时是以整体的方式购买流量,类似于现实中对某一物的批发,减少了中间的流通环节,也减少了服务成本,对于买卖双方是共赢的。但是,电信运营商月底即清零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继续使用等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未使用的部分即是一种损失,同时因为流量已被清零,就不得不再次购买新的套餐,移动也因此增加了消费者的购买量,获得了更多的利益,而移动此番获利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且消费者的损失与中国移动的获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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