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决羁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价值和意义

(一)保障未决羁押人员的基本人权

2004年全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应当以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己任。而刑诉法与宪法的一大区别则是,二者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有所偏向的。也即是说,刑诉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更多地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为主,具有十分具体的内容 。现实社会中,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时,出于保密以及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便给案件及早定性的需要,司法机关往往不敢归还人身自由于被羁押人,也不愿意给他们与亲属会见的权利。而实际上,中国是非常注重亲情和情感需要的国家,长期将被羁押人与外界尤其是其亲属想隔绝会给被羁押人造成很大的情感缺失和心灵创伤。因此,加强对被羁押人亲属会见权的保障,就是在实现情感层面上的权利保障。

(二)维护未决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33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他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作为辩护人;第37条规定,未决羁押人员在通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后,可以与除了辩护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进行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第398条规定,外国籍的未决羁押人员可以与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进行会见、通信;第478条规定,在开庭前和休庭期间,法庭根据情况,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符合规定的成年亲属会见。综合以上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未成年被羁押人、外国籍被羁押人可以自由会见亲属,被羁押人的亲属只有通过成为其辩护人的法定途径才能与其会见,且需经过国家司法机关的同意。法律规范为何在此作了区别性规定,暂不讨论,但是,显然赋予未决羁押人员亲属会见权能使他们在羁押至诉讼期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发挥亲属有效监督作用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经过办案机关同意、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在羁押期间的人犯能够与其亲属进行会见、通信。亲属与未决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会见,可以看作是一种来自外界的社会力量对看守所内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未决被羁押人的亲属对被羁押人的安全是最为关心的,此点决定了其必将能有关国家机关的一举一动进行监督。一旦被羁押人遭受不公正的待遇,便能激发起亲属保障其权利的强烈的情感要求。《看守所条例》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未决羁押人员有不受刑讯逼供、殴打或虐待的权利 。侦查机关对未决羁押人员进行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未决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不受刑讯逼供、殴打或虐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未决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待遇,其往往会将相关情况向其亲属通告。而其亲属也将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获取社会关注,以期对受困中的被羁押人予以救济。由此可以看出,未决羁押人员与亲属会见能够有效发挥亲属对看守所的监督作用。近些年由于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葬送了许多无辜者的宝贵生命,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予以监督的重要性 。赋予未决羁押人员与亲属会见的权利,就是落实这一点的重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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