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实施的运行方式阻碍了宪法的有效实施

一直以来,学者都在反思中国的宪法实施为什么会出现如今这样的局面?为什么理想宪法与实践宪法的差别会如此突出?究其原因,则是因为我国的宪法实施大都以政治运行的实施方式来实现,如早期1982年宪法的宣传和教育过程中,强调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要认真遵守宪法,而不是遵循法的实施的一般原理,即“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等来进行,这种利用政治的实施方式即“宣传和动员”等来进行法制教育而没有根据“有宪可依、有宪必依、执宪必严、违宪必究”的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和适用宪法,[ ]而这也势必会导致人们产生这样的一种心理即:“宪法即政治法”。

在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中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母法”,却被大多人定位为政治法,无疑是不科学的。“这种定位的错误容易使我们过分强调和夸大宪法的政治性,这实际上导致人们更多地把宪法当作政治文件、政治纲领对待,而不是把宪法当作法律。”[ ]“过去,由于我们对宪法政治性特点的过分强调,使人们忽视了宪法本身的特性——法律性。”[ ]这就导致在宪法实施方式的选择上,我们倾向于政治的实施方式。此外,“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种习惯”,因为“中国领导的革命是一次自下而上的、群众性的大革命。它在组织、动员群众参加革命斗争和其他活动时,主要靠大宣传、大动员这种群众运动式的方式,使革命取得了胜利”,[ ]也就出现了中国在实施宪法时会在无意或有意的过程中采取政治方式。常言道“一物有利亦有其弊”,国家本想要施行宪政却过分依靠政治这种渠道从而忽视法律自身的实施方式,便抓不住宪法实施的关键,就会阻碍我国宪法的实施。

这种通过政治途径而非法律手段将宪法关系与政治关系混同,使得在宪法文本与实践中出现矛盾,政治色彩的浓厚,法律属性的稀薄。“纲领性语言过多,宪法与其调整对象——具体的社会生活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倡导性语言过多,使得宪法的强制性大打折扣,缺乏权威性;政策性语言过多,使得宪法与时俱变,摇摆不定,缺乏稳定性。”[ ]国家寄希望于宪政的方法也更多依赖于民众的道德水准,而不是宪法本身的权威性。譬如:“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倡导性抑或命令性条款,要么无法实施,要么实施则可能出现是大多数人的违宪,而根据“法不责众”的传统观念,势必会出现众多主体违宪的条款无法在现实中得以实施的状况。[ ]

(二)法律信仰的缺失进一步阻碍宪法实施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而宪法信仰则是在所有的法律信仰中最高境界的一种,作为“母法”,只有人们对它报以一种虔诚的、神圣的情感、态度,才会信仰宪法,并将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如果缺失对宪法的信仰,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真正的迈进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的门槛。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国家,我国的宪法缺失则表现得尤为明显。自古以来我国就是礼仪之邦、强调以礼治国,政府在其公务活动中的纠纷首先考虑的是通过政治上手段来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依法行政;个人在生活纠纷中则是通过其他各种利益的交换来达成“定纷止争”而不是诉诸法律。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80年代期间,我国的宪法几乎不曾发挥过其作用,当时人们的许多权利得不到宪法保障,“人权”在中国甚至是一个禁名词,特别是在文革时期,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更是被当做资产阶级的谎言加以批判,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常常被漠视和侵犯,因为人权成为批判的对象,在之后的宪法修改中也大大减少了对人权内容的规定,更甚至虽然有些宪法条文也增加人权,如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不仅不能体现和保护人权,反而有损于人权。宪法不再是人民权利的保护伞,而成为某些当政者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法律工具,这种不尊重宪法,不维护宪法,反而破坏宪法的行为,给后来的人们心理上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在许多人的潜意识当中,人们更愿意去信权而不信法,认为法律是用来对付弱者的工具,宪法看上去是美好的,但实际上正是人们的这种不信任与不期许,冲击了宪法实施的基础。宪法在某种程度上被很多人戏谑的称之为“闲法”,认为中看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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