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两千多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以及新中国成立时间较短的缘故,虽说对性权利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并未真真正正的严苛起来。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与世界接轨,国内人们对于性的认识也在逐渐增长与丰富,慢慢从为了繁衍的传统固态功能向着以幸福快乐的愉悦功能转变。因此,性行为也突破了以往传统两性相交的局限,出现了很多独特的性行为方式。可我国现行的刑法却因为男性遭受性侵的这种事件的稀少性,所以在1997年取消流氓罪后,仅以保护女性性权利为主的制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一经发生男性被性侵的事情,受害人和审判机关都无从依据的进行自身权利的维护和对罪犯的惩治。例如二零一年十月某日凌晨,广东深圳的一男保安酒后“强奸”了同寝室的男同事。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任何明确的方法可以用来处理这类案件,因此该保安的行为,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认定为“流氓活动”,对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后受害方一度将状纸递至法院,要求赔偿造成的人身伤害,并在一审的判决下拿到了五万元的赔偿。 

其实,无论是保护女性还是保护男性,两者并不矛盾冲突。如今的社会提倡促进男女平等,因此社会就更要自身的行动上也表现出对女性、对男性同等的态度。所以在当下社会普遍强调要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同时,男性也需要得到不可忽视的保护。而刑法就是从根本上来维护人们合法的权利而制定的规定,同时刑法也是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严厉的武器。性权利,作为一种基本的人身权利,不应该有性别之分,这不仅不撼动女性作为生理力量上弱者的保护地位,也有助于对男性的保护,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对此,刑法的制定就应该给予人们同等的保护,以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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