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特有的劳动教养制度,从1955年创设至今已有60年历史。尽管在社会实践中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又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制度性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尊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体现,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要不催生出变相的劳动教养制度,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体制,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63280

毕业论文关键字:劳动教养制度;公民权;社会治理;法治

The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Chinese

Abstract: Our uniqu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from the 1955 creation has been nearly six years of history. Although this system for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the prevention of delinquency has played a pivotal role in social practice. However,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itself and there can not be ignored institutional defects, to a certain extent, violat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Eighteen Third Plenary Session decided to formally abolish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to respect our Constitution and laws reflect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or the birth of a disguised 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must innovate the mechanism of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implement the basic strategy of rule of law

Key Words: The Labor Education System;Civil rights;Social governance;Nomocracy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新的法律文件纷纷问世,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既有制度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劳动教养制度便是其中之一。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原则,以及罪刑法定刑法原则的确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也愈加引发关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的通过,正式宣告了这一制度的终结。

一、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与作用

劳动教养制度从其建立至今,已有60年历史,可以说一直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始终。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其负面作用也日益呈现出来。

(一)劳教制度的建立历程

1、劳动教养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镇压反革命运动

在1951年至1953年的全国反革命运动镇压过程之中,抓捕了近200多万嫌疑人,其中,有70余万人被判处死刑,30多万被判管制、戴反革命帽子,更有超过一百万的人被判有期,甚至无期徒刑。在随后的三年中,在全国、政、军等群体内部又开展的肃反运动中,又是有着几十万人被劳教拘留[1]。而在这其中,绝大多数的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的实质性破坏活动,仅仅只是因为一些历史所遗留下的问题才被关了进去。该如何处置这些被关的、罪行轻微、不能且不够判刑的,又不愿意释放的人员,成了当时的一个大难题。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直接催生了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

在这之前的政治运动当中,对于“反革命分子”的惩治措施均为判刑及枪决。然而,在这次镇压反革命政治运动当中,查明的问题人员的数量过于庞大,如果仍然按照以往的惩治办法,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带来无法想象的消极后果。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与现实的需求中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的劳教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应对那些被抓捕的罪行轻微且无证据证明的嫌疑犯的一种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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