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为了整顿教育,解决青年学生的就业问题,政府把教育重点放在了农工医理等实用科学上。国民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减少法科学校的数量,极大的遏制了扩张的政法类学校,直接导致法科类学生人数急剧缩减。1932年国民中央提出了《改革高等教育案》,“产业落后的中国,原应注重生产教育,以求产业发达,但各大学独立学院中,多无此类院系之设置。最奇者,极不需要之私立法学院及法政专科学校,反如雨后春笋,遍立各处,其内容甚为腐败,徒造就一般无职业能力之高等流氓而已。似此情形,无怪国家产业不能发达,社会秩序日趋于崩溃。”[3]根据这个方案的定位,国民政府对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就是既要为司法建设提供必要的人才,又要严格控制法学教育的规模。因此国民政府官员形成了法学教育仅仅是为司法系统提供专门人才的思想。

国民政府在实行训政之后,为了扩大和完善司法审判系统,一直在做推进司法建设的工作,此时急需大批法律人才。1942年,为了解决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国民政府在多所大学设立了司法组,专门培养法律人才。司法组是特殊历史情况下的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着撤销,学制四年,毕业时只要通过铨定考试,就能取得司法官的资格。可是由于多年限制法学招生的原因,每年毕业生的数量会很少,因此此制度的成效甚微。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恢复沦陷区因建设需要急需法律人才。为了解决实际需求,不得已而一再降低标准,“或以军法人员与律师转任司法官,或以官擢计审判官,更由审判官超升推事、检察官等职。登庸过宽,素质渐低。”[4]虽然人数已经满足了,可是整体质量却降低了许多,“其中明体达用固不敢谓为无人,而庸驽滥竽、袤曲尸位则比比皆是,或文义欠通,不明法理,判词难以索解,或昧于程序,引法谬误,贻人口实,或处置失当,乖违民情,滋民疑惑。种种现象,不一而足。”[5]由于制度的漏洞,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民政府原来选拔司法官时所确立的标准已经悄无声息地被瓦解了。

自民国以来,考试一直是作为选任司法官方式中的一种。在北京政府时期,除了考试以外,还有行政官与司法官互换、特送甄拔等其他方式。国民政府时期,除了考试,还有许多种进入司法界的途径。例如中央务工作人员经过甄审可以从事司法工作,军法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可以直接转任为司法官,律师通过证调同样也可以成为司法官。由于司法官招录条件较为宽松,从而影响了司法官整体的素质,由于通过非考试途径而被录用的人数过多,从而大大削减了司法考试制度的权威。“1929年1月设立法官训练所以来,先后开办了九届法官班,六期法官调训班。”[6]自民国以来,政府忽视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只重视法官从事司法实务的能力。众所周知,法官的职业素养分为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以及人生、社会学识。一个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和学历教育背景的司法官并不一定是高素质的,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与判断还要与其思想道德素质挂钩。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代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首次破除了中国自封建社会以来行政司法不分家的是清末司法官制度的改革。辛亥革命以后,南京临时政府出台了《临时约法》,为法官选任制度注入了新的内容。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适合当时本土国情,设计相对科学合理的法官选任制度。

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官选任制度的内容

法官的选任由司法行政部和铨叙部负责。司法行政,指“法院只设置与组织,法官之任免、考绩、俸给、法院事务之处理及其他物质上设备之布置。”铨叙部隶属考试院,“铨叙”一词现在基本已不再用,它包括对法官实行审核、鉴定、任用、升迁、抚恤等内容。一旦通过考试并取得为官资格,他就交由铨叙部调配。《铨叙部组织法》规定,铨叙部掌控文官、法官、外交官和其他公务人员的铨叙事宜。法官的任用程序是通过司法行政部根据法官的资格和成绩,审查决议以后再转交给铨叙部审核,铨叙部审核通过后由司法行政部正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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