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若网站标价为要约邀请,那么要约则必然是网站顾客下的订单,那么承诺是什么呢?承诺是与要约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有的学者认为,承诺应当是电商平台的订单确认书,即网站顾客下单并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之后,网站对订单表示确认的行为即视为承诺,合同成立。但是,笔者翻看了几个大型电商的订单确认书后发现,它们几乎一致地在订单确认书中表示,订单确认书仅表示已收到订单的事实,电子商务买卖合同的成立以作出发货通知的时间为准。

然而笔者认为,电商以发货通知作为承诺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因为它对于电商的要求过于宽松了,我们经过简单的推测就可以知道,电商在作出订单确认之后,若出现价格上浮之类的原因,只要其想拒绝履行合同,就可以通过不发货来主张合同不成立从而逃脱责任,这明显不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从法律层面分析,电商关于"发货后合同成立”的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了其责任,加大了消费者的风险,是可以被认为无效的,因为此条款使得电商可以在订单确认之后自由决定是否发货,即电商若不发货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电商是可以提前知道是否有可发货的库存的,其能够在库存量不足时直接拒绝消费者的订购和付款,根本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以发货通知作为承诺来确认合同的成立。此外,电商在网络消费者下单后的订单确认书中单方声明以发货通知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说消费者可能事先并不知道这一条款,根据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的原则,这一条款的有效性是很值得的怀疑的。

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并且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所述的确认书就是承诺的一种形态,是最终对要约予以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所以确认书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而在实际情况当中,电商的订单确认书能够从标的、价金、数量等各方面对要约进行确认,其已经符合了合同法所述确认书的性质,根本没有必要把合同的成立时间延迟到发货时,并且以此确认书作为承诺是有利于保护网络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的。在结合上面的讨论,我们也已经排除了以发货通知作为承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以笔者也认为,以订单确认书作为承诺来确认合同的成立时间比较适宜的。

4  对电商平台标价错误时合同效力的探讨

4.1  合同有效说

有观点认为,在电商平台中的标价错误时,占有优势地位的电商会自行将订单取消,将不利后果交由弱势的网络消费者承担,其原因在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 ]。并且,电商平台中的商品本就是以价格低廉、优惠众多而著称,在原价和错误标价相差并非特别大情况下,网络消费者根本难以区别折扣和故障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概将电商一方发生错误导致的结果让消费者承担是不公平的。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允许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合同,那么电商会不会在没有错误标价的情况下也以此为由将合同撤销,这导致的道德风险是我们应当警惕的。综上所述,该观点认为从消费者保护的层面看,此类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另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的自动电文系统本质上就是程序软件,虽然电脑程序只能机械的运行,产生错误或许与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当错误标价是在系统传输过程中造成时,电商作为信息系统的提供者和支配方,其应该对自动信息系统产生的故障负责,由此风险负担的责任当然归于电商。故而认为合同是有效的,电商应根据标价向消费者发货。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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