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提到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的情况,在我国金融消费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不详细告知消费者有关金融产品的风险情况、佣金收取规则等信息,导致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几乎已经成为了金融业的常态;许多金融机构对其VIP客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相当热情,而对普通客户则态度恶劣,厚此薄彼;还有些金融机构利用自己掌握的消费者联系方式不断向其推荐金融理财产品,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秩序。而由于金融消费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消费者不仅根本无法行使监督权,在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还可能出现投诉无门、无处维权的状况,在消费过程中遭受巨大损失而又有苦难言。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社会历史条件和金融业发展情况中不难总结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导致金融业存在自然垄断现象,令金融机构产生了“优越感”。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类别较少,这固然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但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竞争;同时,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占有绝对的优势,而商业银行又与保险、证券、期货等公司在一些业务上有所重复,在这些重复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开展业务最早的金融机构又比其他金融机构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

第二,相关机关的监管不到位和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金融机构得以肆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免受制裁。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一行三会”负责,而对金融消费者却没有专门的维权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令许多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难以维权。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目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现有的法律往往也难以直接应用到金融领域,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一些侵权行为的控诉找不到法律依据,金融消费者维权无法可依,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同样无能为力。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第三,金融机构自身并不能承担起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追求利益而忽视行业规范。由于金融机构具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和强大的专业团队,金融消费者相比之下则处于绝对的劣势,在金融机构面前往往是“任人宰割”,毫无招架之力。银行销售人员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一些基金理财产品;不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让金融消费者有种“云里雾里”的感觉;为追求利益,重视贷款、理财产品等服务,对于存款、个人小额业务不够重视,让一部分消费者受到不平等对待等侵权行为在日常金融消费过程中已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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