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概述

(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本质内涵与属性特征

“七天无理由退货”实质上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在无法看到商品实物时给予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国家叫此种权益为“冷静期”。为了防止消费者被网站上的图片、说明所迷惑,没有认真充分的考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盲目购买,导致买回来之后与想象的不一样而后悔,其本质是指运营商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根据具体形式的商品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所以现在法律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时间,强迫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深思熟虑,权衡利弊,这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消费者的这种无条件要求退货的权利实际上也是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在法律上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论文网,即消费者从接受邀约之日起,可在一定期间内解除合同,这样消费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效力就是使合同的生效时间推迟,消费者一经行使,合同解除,如果在行使后悔权的期间内,消费者没有行使,合同就会生效,消费者自此也不能再以后悔权要求退货。现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后悔权的期限,也即“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法律条款。

从消费者后悔权内涵上来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属性特征:一是这种后悔权被消费者单方享有。在网络购物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消费者触碰不到实物,只能根据商家的描述进行选择购买,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同时消费者的意思自由通常会受到商家的非正常影响比如一些商家的店铺里设计的很好还有背景音乐等,消费者会被这些非商品因素吸引,但他们的商品质量却不好。在正种情况下,不足以构成合同终止的理由,同时又不在三包规定内,经营者也未做出承诺可无条件退货,为了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就应当赋予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期,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二是后悔权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特殊权利。对其适用范围,我国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主要适用于通过电话,网络,电视,邮购等新兴的消费模式,这些消费的方式主要都是看不到实物的消费,不比在实体店里可以看到真实商品,所以对于商品质量是无法保证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特殊消费模式的消费者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三是后悔权的适用无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当事人只能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才可单方撤销合同,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三包制度,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都是有条件的,可以享受三包待遇的商品也只是一部分, 而后悔权所适用的无因性,完全区别于这些制度,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那几种商品外,都可以根据商品性质适用,这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大的保护。

(二)设立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维权是比较困难的,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是很重要的。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与专业化,物质产品越来越丰富多样,制作过程的复杂,消费者获知的产品信息减少,消费者的处境更加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信息获知不足,特别是在远程购物中。商家对于商品的性质,功能,质量等都了解的很清楚,而对于知识,技术匮乏的消费者,很难知悉商品真实信息,特别是商家在网上或电视上极力宣传商品时,他们都会非常完美的掩盖住商品的瑕疵而使其优点不断放大,这样就更加大了消费者与商家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也更容易被误导而因此受到损害。二是消费者与生产者各自利益需求不一致,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在市场交易中就可以满足,但消费者的利益需求只有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时间内才可以得到满足,使得二者之间产生利益获得的不平衡。 生产者可以通过销售商品回收成本获得利益文献综述,以此达到生产目的,但消费者不一样,他们要想获得自身的利益,只有在对商品进行实际的使用后才可以实现,而这要一定的时间,这就说明消费者需求满足的被动性与滞后性。所以在立法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就要给予充分重视,这就需要后悔权这样的制度。因此基于以上几点,新消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非常必要与迫切的,这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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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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